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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合同注意事项:

    1、明晰股权结构

    应就被转让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2、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3、确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共同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

    4、出让方的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2)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

    (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

    (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5、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保证

    (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

    (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6、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7、确定股权转让的数量(股比)及交割日

    8、确定股权转让的价值

    9、设定付款方式与时间

    10、确定因涉及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及其他费用的承担。

    11、确定违约责任

    12、设定不可抗力条款

    13、设定有关合同终止、保密、法律适用、争议解决等等其他条款。

  • 119人看过2024-01-1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需变动,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如需要将股东“踢”出去,一般称为股东除名,所谓“股东除名”,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股东会的决议解除某股东的股东资格,通过强制转让被除名股东的全部股权强迫被除名股东退出公司的一种股东退出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出台之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尚处于空白。在“规定”中相关条款明确只有出资人违反相关规定、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相关义务等等,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而根据公司章程涉及取消股东权利是无效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只有出资人未按规定出资才可以终止其股东资格。

    因此要求其中出资人退出,通常是股东协商达成一致,通过股权转让完成或退股完成,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而法律的依据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 137人看过2024-01-17
    会。

    上市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就会倒闭,但倒闭的可能性较小。且上市公司如果破产,先要进行破产清算。清算的资产一般要先支付清算费用、国家税收、员工工资等,然后才考虑股东的利益。即便到了破产之时,仍然可以进行破产重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上市公司会倒闭吗

    二、公司需要什么条件才能上市

    公司上市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连续经营3年以上,且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一千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一千人;

    (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财务会计虚假记录;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区条件。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撤销登记不同,依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实体法作出的撤销登记行为,在程序操作上较为完备。但在实践中,同一个工商机关依据《行政许可法》作出撤销登记的案例较多,依据《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作出的撤销登记很少。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区分撤销登记的不同情形,办案机构要加强与登记机关的协调沟通,将作出撤销登记的处罚决定书交由登记机关装入登记档案。此外,还应重视责令改正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的运用。

    对于按许可程序作出撤销登记的后续处理问题,《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按行政处罚程序撤销登记的后续处理问题,《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 14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确认书合同范本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甲、乙双方基于事实基础上共同确认如下事项:

      1、乙方在占公司总股本51%的股权,对应支付入股款人民币255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伍万元整),该款项以货币资金方式支付入股,该股份委托甲方代为持股。在代持股期间,甲方作为代持股份形式上的拥有者,以甲方的名义在工商股东登记中具名登记。

      2、乙方作为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以代持股权为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重大决策、表决权、查账权、处置权等公司章程和法律赋予的全部权利。

      3、在甲方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份而产生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现金分红等,由乙方按出资比例享有,与甲方无关。

      4、如本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5、乙方作为51%股份的实际拥有者,甲方不得处置代持股份,乙方有权对甲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6、甲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由乙方承担;在甲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以及变更登记费用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7、代持有的51%股权期限为签订确认书之日起两年,到期日必须将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从工商局登记中撤出,撤出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8、本确认书一式两份,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时间:年月日

  • 152人看过2024-01-17
    企业破产清算对股东没有影响,公司破产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 121人看过2024-01-17

    1、企业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规定的效力要件,不违反公司章程的有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能。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是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根据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

    可以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原则上认可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认为股权代持协议当然有效则是一种误解,因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如无《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如存在《民法典》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条仅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实际投资人的合法股东地位;明确了依照股权代持协议保护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但对于实际投资人能否享有股东权益问题,仍然规定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实践中,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情形还有:公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以股权代持的形式经商的;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通过与境内企业或个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以隐名股东身份投资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政策禁止或限制外商进入的行业的;隐名股东规避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显名股东名义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的。

    (二)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

    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利。面对各种诱惑,显名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协议之约定,侵害隐名股东利益,其主要情形包括:名义股东不向隐名股东转交投资收益;名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协商);显名股东擅自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三)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

    虽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原则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投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投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隐名股东如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成为法律认可的股东,光凭一纸代持协议是不够的。根据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实际出资人方可向法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之后,隐名股东才能够成为显名股东并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 139人看过2024-01-17
    私自变更股权涉及滥用职权的,则该私自变更股权的人,将会涉嫌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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