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纠纷
1、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的,由公司推荐认可上述决议效力的其他股东、董事或者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股东超过《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限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他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5、公司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被通知的股东已经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其以未被通知为由申请撤销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股权转让的方式有:
1、内部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甲方(出让方):【】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让方):【】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币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2)甲方拥有【】公司【】万元的出资,占【】公司出资总额的【】%。
(3)甲方有意将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乙方;同时乙方同意受让该转让股权,并向甲方支付相应的价款。
(4)乙方对【】公司充分了解。
(5)为此,甲方(出让方)和乙方(受让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出让和受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的股权
1.1本次转让的股权为甲方对【】公司【】万元的出资,占【】公司出资总额的【】%。
第二条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2.1协议双方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万元)。
2.2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1)本协议生效后,于【】年【】月【】日前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价款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万元);
(2)【】年【】月】日前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万元);
(3)【】年【】月【】日前支付转让价款余款【】万元(人民币【】万元)。
(4)如果款项涉及的比较大,建议可以设立共管账号。
第三条股权交割
3.1在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转让款后的7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协助【】公司进行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2在3.1款完成的同时,甲方应向【】公司缴回其出资证明,并协助乙方取得【】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
3.3股权交割完成后,乙方即为【】公司的股东,甲方不再享有和承担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股权交割完成前【】公司的损益由乙方依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第四条声明和保证
4.1出让方在此声明并保证:
(1)出让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且出让方已获得了全部适当的授权,履行了所有公司内部批准手续,以签署本协议;
(2)签署本协议的人员已被正当授权,有权代表出让方签署本协议;
(3)出让方保证其按本协议向受让方转让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也不违反其同任何第三方已经签署的任何协议;
(4)出让方保证,转让股权至本协议生效之日止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也没有任何第三方会对转让股权提出任何权利上的要求。
4.2受让方在此声明并保证:
(1)受让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且受让方已获得了全部适当的授权,履行了所有公司内部批准手续,以签署本协议;
(2)签署本协议的人员已被正当授权,有权代表受让方签署本协议;
(3)受让方保证其按本协议受让转让股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也不违反其同任何第三方已经签署的任何协议;
(4)受让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向出让方支付对价;
(5)受让方保证,自转让股权交割完毕之日起,受让方将承受转让股权项下所有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4.3协议双方相互保证,其各自向对方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隐瞒,不真实和误导的情况,或存在任何重大的遗漏。
第五条转让方的权利义务
5.1依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并负责完成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全部审批手续,如需延长该期限时,应当及时通知受让方。
5.2协助并配合【】公司完成本协议项下股权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3自本协议签署后,应受让方的要求而出具为完成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和相关事项所需的法律文件、申请文件和其他文件。
第六条受让方的权利义务
6.1及时出具为完成本协议规定的转股依法需要由受让方出具的各种文件和决议。
6.2协助并配合【】公司及时完成本协议项下股权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3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转让方支付购股款。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声明和保证,均构成违约事项,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对该违约事项作出其认为合适的补救,以继续履行本协议;对于守约方因违约事项所遭受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7.2如乙方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应付转让股权第一期价款,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履行违约金,按违约数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并且,甲方有权拒绝履行任何转让股权交割义务,直至乙方足额支付应付转让股权第一期价款。如乙方未能足额履行第一期支付义务逾期超过三十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按未支付额的20%支付违约金。
7.3如乙方在转让股权交割后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应付转让股权余款,首先应无条件向甲方按未支付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承担逾期履行违约金,按违约数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直至乙方足额支付转让股权余款。如乙方未能足额支付转让股权余款逾期超过三十日,甲方可以部分解除本合同。
7.4如果甲方依本合同第7.3条规定部分解除合同,乙方应自付费用将其已经通过转让股权交割完成而获得的股权退回给甲方,退回部分应与合同解除之日止乙方仍未支付的转让股权价款余额(不包括乙方已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对应。乙方应无条件依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交割程序将前述部分股权交割给甲方。为避免疑问,本条规定的乙方义务不影响乙方根据本合同第7.2条、7.3条规定应承担的任何违约责任。
7.5因甲方原因逾期交割,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按转让价款的千分之一计算。
第八条不可抗力
第九条其他事项
9.1对于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同意可以用补充协议的形式解决。有关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协议,都将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9.2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3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存档壹份,其余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9.4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签署之日起生效。
出让方:
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受让方:
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
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纠纷
1、股东、董事、监事申请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应以公司为被告。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的,由公司推荐认可上述决议效力的其他股东、董事或者监事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2、股东超过《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限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当事人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确认无效或撤销,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他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股东丧失股东资格后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申请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剥夺其股东资格的决议除外。
5、公司召集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按照《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但未被通知的股东已经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其以未被通知为由申请撤销决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公司拒不按照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股东、董事、监事等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1、股权转让应注意的事项有,股权的对外的转让,若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股东,并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工商过户登记仅为所有股权转让的公示方式,并非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未经工商登记并不能认定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协议双方仍应依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股权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
工商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仅在公司外部产生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属宣示性登记而非设权性登记,主要体现为证权性功能,从而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而股权在本质上属于私权,是一种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股东对股权的转让,在一定意义上是对其财产的处分方式,也是一种商事行为,具有明显的私权特征,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商事行为无效,只是该事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由一方向他方转让股权并由他方向对方给付股权价款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属《民法典》调整范畴,其效力的判断应当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认定。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生效,所以,只要双方对转让达成一致,并且已经满足强行法的限定条件,就无理由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再加以限制。由此看来,工商登记是公示方式,转让协议是合同之债的设立,前者是后者履行后的法律后果,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因此,股权变更登记不是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进行评价的标准,股权是否经过户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
股东不同意退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处理方式。如果是其它股东不同意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退股,那么不同转让股权的股东应该购买股权。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1、股东出资不实,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公司的同时起诉瑕疵股东。
2、出资不实的表现形式有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被高估、出资之后将出资转出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可以。
股权赠与是一种民事行为,需要股东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并且需要进行赠与行为才会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法人、自然人都可以成为股东,如果要赠与股权的,是可以赠与给公司的。但是股权赠与的受赠人可以是其他公司,一般不能是本公司。
股权赠与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股东将属于自己的股权赠送给他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公司法》并未设置有关股权赠与的直接相关条款。但实际上,股权赠与、股权继承等都应当属于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股权赠与应当看成是一种无偿的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