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关于股权变更的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的转报文(正本);
2、出让方投资者关于股权变更申请书(盖出让方投资者公章、出让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名签字)(正本)
3、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方书(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内容见附件)(正本)
4、修改后企业的合同、章程(正本)
5、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须经企业原董事会全体董事签名)(正本)
6、批准证书正、副本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后二者复印件即可)
7、涉及新的投资者应附新的投资者法人证件(企业法人提供营业执照、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或护照)及资信证明(复印件)
8、企业新一届董事会名单、经各方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各董事委派书(正本)及董事成员身份证(复份证)
9、其它需要的文件
一、从目的来看,作为股权转让人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的材料,无明确对价的股权转让合同主要是为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仅以申请核准为目的,而不是作为股权转让人签订该类合同的示范文本。
二、从内容来看,无明确对价的股权转让合同为工商机关印制的格式文件,内容仅为”某某愿意将某公司的多少元出资转让给某某;某某愿意接收某某在某公司的多少元出资”,即仅涉及对所转让股权的描述,对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时间等内容并无涉及,也不允许在上面添加其他内容。
三、从效果来看,无明确对价的股权转让合同由于缺乏对于价款的约定,而欠缺法律上的约束力。因为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合同,不但意思表示必须一致,而且要符合交易的本质,应将对价看作合同的要件。没有对价的合同,要么存在法律的特别规定(如赠与),要么不是一个完整的合同而缺乏法律上的约束力。
原告依法有权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变更被告也叫更换被告。是指原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放弃对原来的全部被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而申请将诉讼请求更换到全新的被告身上。
这种退股协议是无效的,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该条款属法律强制性规定。股东出资后,股东的出资随之转化为公司的资产,作为出资的对价,股东取得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并享有股东权利。
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利,股东出资后,依据出资享有公司的股权,股东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由转让自己的股权,除特定的情形外,股东不能要求公司退还出资。
公司经营途中,如果股东之间协议,用公司资产作价或直接由公司退回该股东的出资,用于股东退股的对价,这种行为实质是减少了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了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有一系列的严格程序。
一、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二、聘请律师进行律师尽职调查。
三、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四、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五、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股权变更程序是这样的: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2、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变更营业执照;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5、拿着税务变更通知单到税务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
6、变更银行信息。
《公司法》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可以提议对法人进行变更,然后由公司的股东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办理法人变更登记。
1、封闭性限制。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
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地转让出资,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对股权转让的这一限制性规定,典型地预示着有限责任公司(类似英美法系的封闭公司或者私募公司)的封闭特性,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它公司形态、尤其是股份公司形态相区别的主要特征之一。有限责任公司正是凭着对股权转让的这一限制措施,来满足那些追求封闭经营的投资者的需求,家庭型公司、中小型紧密投资者组合的公司,往往对此十分看重。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形态具有广阔适用空间的主要原因所在。
2、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通说此项规定,无非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任职便利获得的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它非任职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对违反此类限制的股权转让协议,多认定为无效。
3、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即公司不得为受让自己公司股份的法律主体。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类似限制为世界各国公司法律普遍采用,其根本价值在于维护公司资本的真实性。与此同类的限制,还包括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