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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

      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

      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

      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

      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此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已经走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

      四、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

    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在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是以公司名义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这会造成签约主体的混淆。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

    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同时,还需注意其它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否则会出现无效的法律后果。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

    一些股权转让合同还要涉及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国有股权、或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等,此时需要转让方提供已经走完的审批流程文件,否则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也无法实际履行。

    四、明晰股权结构

    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

      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财产具有对立性。那么他的债务也是独立的。

      那么,只要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负完。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法律上不对公司债务负有责任。

      在例外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任,就是股东对公司未有负完责或者抽逃出资。

      在公司增资的时候,如果股东出资不实,那么协助股东的董事、高管有责任。

      在股东抽逃出资时,协助股东抽逃出资的董事、高管负有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股东享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拟转让股权的权利。该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公司法之所以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该规定体现了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维护和对老股东对公司贡献的承认。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当公司股东存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等情形,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追讨出资。
  • 100人看过2024-01-17
    法人犯罪的情况下,股东一般无需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是法人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股东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的,不承担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1、内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外部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外部转让的优先认购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制执行过程中股权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法人不可以直接注销公司,两种解决方法: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股东出现不如实出资、出资后抽逃出资、股东全部转让股权等情形时,公司可以召开股东会解除股东的身份,从公司股东名册中删除股东名字,并且进行登记。
  • 120人看过2024-01-17

    法人变更后,之前所产生的合同纠纷应当由当事人与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法人继续进行解决。法人分立的,应当由所有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的法律责任。《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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