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转让标的的称谓不同,因此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区别。
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实行严格的限制转让制度。对内主让与对外转让做了明显的区别:内部转让股权比较自由;对外转让股权实行严格限制,必须经全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该股权,在同等情况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行转让登记制度。
2、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现对简单,实行自由转让。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采取自由转让。但是《公司法》也对股份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交易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两者实质不同,因此两者转让的行为不同。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不完全独立的自由转让,原因是除了具有资合性,还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也是由于较强的人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即对内开放,对外限制。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独立的转让,其本质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资合性公司。
公司部分股东联系不上,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不与拟转让股权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股东可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这两条款对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拟转让股东对其他股东和公司应尽的义务,其他股东行使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的期限、方式、条件、逾期不行使的后果均作出了比较明确规定,律师完全同意。但应补充完善以下几点:
1、对股东未通知其他股东和公司而与非股东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经过过半数股东追认同意的,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2、拟转让股份股东虽未采取书面形式征求其他股东同意,但有充分证据证明采取其他形式征求过半数股东同意,或者过半数股东明知未提异议或其行为表明认可股权转让合同的,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3、规定股东行使同意权原则上采取召开股东会形式,对召开董事会或其他会议等形式讨论股权转让的,只要全体股东到会或知晓,经过过半数股东同意,即认可过半数股东表决同意的效力。之所以需要作此规定,是因为在律师承办的一个股权连环转让案例中,一股东向非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虽未按公司法规定采取召开股东会决议出资转让问题,但采取了开董事会,全体股东派代表到场,经过了过半数股东同意追认,因公司法并未规定过半数股东同意非得采取股东会形式表决,本案依法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4、要规定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非股东成为股东后,由公司将新吸收的股东的姓名、名称、住所、出资金额等记载于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要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并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才算从法律手续上完成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可以将其转让。
股东退出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一种方式是将其出资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依法将其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资本不会减少,该股东在公司的出资成为受让出资人在公司的投资。
另一种方式是公司的股东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条件,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这样就导致两种后果:
一是公司收回股东的股权后,重新向其他股东转让,使其他股东增加出资。公司维持原有资本;
二是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后,销毁股权证明书,依法办理公司减资手续。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通常是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的6个月内召开。具体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出现重大问题,需要股东大会表决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条【年会和临时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企业投资者之间通过协议转让股权;
(二)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三)企业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变更各方投资者股权;
上述三项是依协议而进行的股权变更。
(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五)企业投资者破产、解散、被撤销、被吊销或死亡,其继承人、债权人或其他受益人依法取得该投资者股权;
(六)企业投资者合并或分立,其合并或分立后的承继者依法承继原投资者股权;
(七)企业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审批机关批准,更换投资者或者变更股权。
上述四项依法律规定而进行的股权变更。
1、公司设立的,并不需要股东亲自到场,全体股东可以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设立登记】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