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的权利: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拖欠税款;破产债权。
企业留存收益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创造的,但由于企业经营发展的需要或由于法定的原因等,没有分配给所有者而留存在企业的盈利。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的积累,它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利润,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其中盈余公积是有特定用途的累积盈余,未分配利润是没有指定用途的累积盈余。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不是唯一的,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当事人具体实施民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最重要应明确确认股东资格不同标准的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内应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股东内部发生争议时,可以作为对抗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的重要依据之一。
2、工商登记。工商登记具有设权性的功能还是证权性功能新公司法采纳了后者,因此,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
3、股东名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名册上的记载通常可确认其股东资格。但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4、实际出资。出资是股东的基本义务,依据资本法定原则,股东是以实际向公司缴纳出资作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必备要件。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未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公司被吊销不注销的公司法人和股东,首先在5年内不能再当股东或者法人注册新公司。
2、公司如果被税务吊销,将来这些股东或者法人到税务部门登记自己相关名下的公司时,税务局将不会给进行税务登记。
3、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将企业资产转移的,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按职务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规定:
1、解散公司诉讼的申请主体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2、申请解散事由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股东解散公司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只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成功解散公司。
1、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
3、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4、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
5、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
6、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7、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
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9、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0、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1、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12、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13、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
14、参加股东会的权利;
15、代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16、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17、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
18、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行监督的权利;
19、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0、股权依法转让权;
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
22、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
23、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
24、股东资格继承权;
25、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26、参加清算组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