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00人看过2024-01-17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一般对内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不但有按公司章程约定出资义务,还应该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外来说,没有完成实际出资义务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债务责任。对于抽逃出资的,一般属于是一种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恶劣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如实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公司股权转让1年多未办理变更有效。

    2、股权转让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负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公司不履行的,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司履行。

    4、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对董事监事高管的股份转让限制有以下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退股后和公司没有关系了。已在公司协议退股,也就是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也没有反对,并且你也没有在公司中担任任何职务,那么股份转让后,需到公司登记机关去办理变更登记,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就和公司没有关系了。
  • 100人看过2024-01-17
      无论股东是否变更,公司主体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延续,对外还是由公司承担责任和主张权利。在签订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应将公司的真实状况告知新股东,并经双方确认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变更后债权债务即由新股东在其出资范围内承担。如变更后出现尚未告知的公司债务(如对外担保责任、未在财务账册中体现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损失的,新股东可追究原股东的违约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自然人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受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丙方(受让方):

    鉴于公司系由共同成立的公司,转让方甲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转让方乙持有目标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并于年月日成立企业;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权;乙方有意出让其所持的有限公司其中的的股权;丙方为自然人,且愿意受让甲、乙两方的股权,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2、乙方同意将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3、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同意受让乙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

    4、有限公司董事会已就甲乙丙三方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5、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

    6、甲乙丙三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1.1转让方甲方,住,身份证号码:

    1.2转让方乙方,住,身份证号码:

    1.3受让方丙方,住,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协议签订地

    2.1本协议签订地为:

    第三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3.1甲方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3.2乙方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3.3丙方同意接受上述甲乙两方股权的转让;

    3.4甲乙丙三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有限公司截至年月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

    3.5甲乙丙三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3.6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四条:转让款的支付

    4.1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乙两方约定的转让款;

    4.2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乙方各自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股权的转让:

    5.1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丙三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5.2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丙方即具有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6.2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丙三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3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4甲、乙方应对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6.5甲、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各自在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丙方。

    6.6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6.7甲、乙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三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8.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8.3三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丙方持一份,公司持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 100人看过2024-01-17

    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新型股权形式,企业内部员工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一般员工认购价低于市场价。

    根据相关规定:每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12个月,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6个月,自上市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上市公司应当在员工持股计划届满前6个月公告到期计划持有的股票数量。

    上市公司进行员工持股计划,势必会从二级市场上回购一部分股票,把这一部分股票作为激励奖励,派发给员工,这在短期内能为市场带来增量资金,但并不能长期提高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一、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三、解散公司而退股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股东纠纷,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退出,这是最便捷的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是股东对于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持反对意见,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