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账册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行使股东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行使监事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高管提出罢免建议;对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是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行使股东解散权,提起解散纠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要注意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才有资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6、股东行使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股权强制执行中,由于司法权的介入使得股权让与不再是一种自由的民商事行为,而成为负有“以股偿债”责任的一种法律义务。根据有关执行规定,股权执行的主要方式是在保护其他股东先买权的基础上通过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变现后再予债务清偿。其弊端在于执行方式单一化,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合理利益。应当在股权强制执行制度中引入公司回购制度和“债转股”制度以克服上述弊病。
经执行机构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无人主张该权利的,执行部门应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首先征求公司是否有回购该股份的意愿。如果公司考虑到因股权流转而引入新的投资者后将会妨害公司的人合性时,则在不损害公司最低资本制度的情形下公司有权行使对该股份的回购权。公司有权将回购后的股份给股东进行配股或予减资注销,执行机构则可将回购资金用于执行清偿。其次,当公司在指定的回购期内未行使回购权或者明确放弃回购权的,则执行机构可以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征求执行申请人是否同意按照“债转股”方案结案。如果同意,则可裁定“以股抵债”。这样,被执行人的债务消灭而债权人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公司负有按照裁定为新股东办理一切必要的内外登记义务。很显然,公司回购制度和债权人“债转股”制度可以有效地节约执行拍卖或变卖费用,提高执行结案效率。
出资转让其实也是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1、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2、相关内容:股权转让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出资的,就会构成出资违约,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谓开除或除名股东,就是通过强制的方式,让某一股东转让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进而取消其股东资格让其退出公司的一种行为。开除股东适用条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部分出资的不适用股东除名)。
开除股东程序:
1、公司要求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全部出资;
2、该股东逾期仍不履行出资义务;
3、股东会决议开除股东;
4、公司办理减资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出资的手续。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