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股东知情权案件,法院支持原告股东胜诉后,如果公司仍拒绝提供相关资料供股东查阅、复制,原告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法院会责令公司将相关资料提交给法院,然后安排原告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在法院行使知情权。
如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仍拒绝向法院提供相关资料的,属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法院可根据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法院除了可依据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信息接收权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公司怠于披露法定信息之日起计算。对于股东的查阅权而言,应当从公司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之日起算。公司行为发生之后,只要股东尚未提出查阅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即尚未开始计算,公司不得以股东长期未提出请求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
收购是原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收购公司股权,而股权转让有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原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公司股权,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的区别就是后者的税要略高于前者。
破产管理人起诉股东抽逃出资法院管辖问题,根据规定应该到股东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可以证明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
1、有关股东出资的证明文件。比如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银行相关单据、验资文件等。
2、公司章程。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必载事项。故载有股东名字或名称的公司章程亦可证明股东资格;
3、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以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故当事人可凭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资格。
4、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故当事人可凭股东名册证明股东资格。
5、工商登记资料。
第一步:确定原被告主体,起诉未实缴出资的股东,那被告就是该股东。
第二步:撰写起诉状及组织证据
起诉状把原被告的身份信息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写明纠纷的经过、事实与理由。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组织证据,微信记录、录音等都可作为证据,开庭时记得带着原始载体供法官核实。
第三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都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四步:法院立案
有些法院去立案必须在其公众号预约,否则不给立案,去立案前一定要咨询清楚。
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为公司股东,要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公司的正常运作,那么公司法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应该怎么办呢?在实践中,因股东认缴情况缺少监管,致使部分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章程中约定的期限缴清出资。更有甚者,公司停业,股东仍未部分或全部履行出资义务,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十三条作出了规定,以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若发起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其可向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进行追偿。
股东退股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给其他股东以及其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来退股;也可以通过请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来退股。股东退股法律规定
股东退股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