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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出资转让其实也是股权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转让实务操作方式

    1、股权转让的实施,实践中可依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实体性要件后,与确定的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使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方式双方均无太大风险,但在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应签订股权转让草案,对股权转让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并约定违约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另一种方式转让人与受让人先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而后由转让人在公司中履行程序及实体条件,但这种方式存在不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以受让人来说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来说,受让人要先支付部分转让款,如股权转让不能实现,受让人就要承担追回该笔款项存在的风险,包括诉讼、执行等。

    2、相关内容:股权转让的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

    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

    (1)内部转股:出资股东之间依法相互转让其出资额,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行为,可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等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一旦股东之间发生权益之争,可以以此作为准据。

    (2)向第三人转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出资时,属于对公司外部的转让行为,除依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相关文件外,还须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17
      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限制,我国公司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股权分红的权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均依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若某股东虽然认缴了出资,但并未实际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则该股东只能以其实际出资所占比例行使上述权利。《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该出资比例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但是,参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此处也应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因为虽然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因此,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此同样也存在较大争议。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出资的,就会构成出资违约,除了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谓开除或除名股东,就是通过强制的方式,让某一股东转让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进而取消其股东资格让其退出公司的一种行为。开除股东适用条件: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部分出资的不适用股东除名)。

      开除股东程序:

      1、公司要求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全部出资;

      2、该股东逾期仍不履行出资义务;

      3、股东会决议开除股东;

      4、公司办理减资或者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出资的手续。

  • 100人看过2024-01-17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100人看过2024-01-17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责任,一般对内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不但有按公司章程约定出资义务,还应该对其他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外来说,没有完成实际出资义务的,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债务责任。对于抽逃出资的,一般属于是一种严重损害股东利益的恶劣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如实出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100人看过2024-01-17

    1、公司股权转让1年多未办理变更有效。

    2、股权转让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但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负有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公司不履行的,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司履行。

    4、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对董事监事高管的股份转让限制有以下规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退股后和公司没有关系了。已在公司协议退股,也就是将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司其他股东也没有反对,并且你也没有在公司中担任任何职务,那么股份转让后,需到公司登记机关去办理变更登记,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就和公司没有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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