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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要求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由于此规定比较原则,多数公司的章程也没有作出细化规定,致使实际操作时矛盾重重。

    2、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3、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应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与股东之间的纠纷的处理方式是:

      1.协商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 100人看过2024-01-17

      按《公司法》规定,股东负有对公司严格的出资义务,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因此,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股东出资不足的,都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补充出资、承当违约责任等。

  • 100人看过2024-01-17

    适用事项

    并非对股东会任何决议的反对都可以适用股权回购。《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明确列举了适用股权回购的事项,股东对列举范围之外的决议事项的反对不得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

    行使程序

    《公司法》根据行使方式的不同,规定了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两种形式。诉讼回购是对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司法救济,在异议股东与公司达不成股权回购协议时,异议股东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回购其股权。

    协议回购的程序要求:

    第一,股东对异议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公司法》的表述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定是对通常情形的一般规定,并没有考虑到股东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席股东会的特殊情况。在公司未向股东依法履行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义务的情况下,只要股东在合理的期间内明确提出反对意见,仍可主张股权回购请求权。本案中,原告因被告未在《公司法》和公司章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召开股东会会议,而未能出席会议并对会议所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但其在向被告发出的股份回购的请求书中写明了坚决反对(2007)字第03号《股东会议决议》,表明原告对该决议明确提出反对意见。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转让。

    只要该股权是合法有效存在的;属于可以进行转让的债权;并且股东与受让人协商达成一致,也告知了债务人的,该股权可以转让。至于出资义务,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般是由转让人承担。

    1、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股东退股的应当签署退股协议,按照相关的流程完成退股的操作。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如果股东和公司串通一气,通过股东退股逃避债务,还会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
  • 100人看过2024-01-17

      1、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公司账册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3、行使股东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4、行使监事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高管提出罢免建议;对执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但是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5、行使股东解散权,提起解散纠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

      要注意股东必须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才有资格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6、股东行使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 100人看过2024-01-17

    在股权强制执行中,由于司法权的介入使得股权让与不再是一种自由的民商事行为,而成为负有“以股偿债”责任的一种法律义务。根据有关执行规定,股权执行的主要方式是在保护其他股东先买权的基础上通过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变现后再予债务清偿。其弊端在于执行方式单一化,不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双方的合理利益。应当在股权强制执行制度中引入公司回购制度和“债转股”制度以克服上述弊病。

    经执行机构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无人主张该权利的,执行部门应在评估价的基础上首先征求公司是否有回购该股份的意愿。如果公司考虑到因股权流转而引入新的投资者后将会妨害公司的人合性时,则在不损害公司最低资本制度的情形下公司有权行使对该股份的回购权。公司有权将回购后的股份给股东进行配股或予减资注销,执行机构则可将回购资金用于执行清偿。其次,当公司在指定的回购期内未行使回购权或者明确放弃回购权的,则执行机构可以在评估价的基础上征求执行申请人是否同意按照“债转股”方案结案。如果同意,则可裁定“以股抵债”。这样,被执行人的债务消灭而债权人成为公司新的股东,公司负有按照裁定为新股东办理一切必要的内外登记义务。很显然,公司回购制度和债权人“债转股”制度可以有效地节约执行拍卖或变卖费用,提高执行结案效率。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抽逃出资后又将股份转让于他人时,需对股份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加以考察,这需要公司及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举证证明,而此类证据的收集往往存在一定困难。如无证据证明股份受让人非系善意取得股份,则原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100人看过2024-01-17
      公司股东退股的应当签署退股协议,按照相关的流程完成退股的操作。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如果股东和公司串通一气,通过股东退股逃避债务,还会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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