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2、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3、企业股东转让股权,会涉及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具体筹划方式有:
1、正当理由低价转让个人股权。何为“正当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7号给出的四个情形,典型的如: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股权低价转让,本质上是为了让交易价值更加符合实际,需要注意的是,该种情形适合特定的企业,同时提交的材料应符合实际。
2、恰当运用“核定”法。67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3、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区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
4、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对于间接持股的股东,应该通盘考虑企业所得税和个税,而不是就个税论个税,可以积极争取行业性、区域性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实现个人整体税负的降低。
5、清算性股利(第三种方案的极端化)。如果A是B公司的关联方,B公司同意不参加分红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清算性股利来进行避税。根据《公司法》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即,一般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分红,但是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分红。
一、利用“正当理由”实现低价转让股权
根据67号文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同时,第十三条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三、变更被转让公司注册地,争取税收优惠或补贴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属于“转让财产”所得,应计征20%的个人所得税。各地出台的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实际上是降低了实际的税负率。2024年以来,针对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更是一度出现了所谓的“鹰潭模式”、“林芝模式”等,一大批股权转让方实现了成功避税,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利用税收优惠或财政返还进行税收筹划的基本做法通常如下:第一步,将转让公司的注册地址变更到目标地区,相应的调整经营范围,以满足特定的政策要求,同时与当地政府签署相关书面协议;第二步,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相应的税务、工商变更,缴纳税款;第三步,根据地方出台的政策及双方协议返还部分税款给转让方。
股权转让价格的最大风险是价格不公允。有的企业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等手段压低股权转让价格,有的企业通过抵偿债务等方式分解股权转让价格,当时虽少缴税款,却为企业种下了“偷税”的风险种子。虽然目前企业所得税上并未明确企业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如何调整(个人所得税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被稽查人员参照净资产公允价值或其他方法调整股权转让收入的比较常见。
一、当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二、当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具体如下:
(一)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的税额、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2、营业的税额
3、契税
4、印花税
(二)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18号,废止)的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纳税涉及印花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后两个是股权转让缴税的大头。
如果持股主体是个人,然后转让给个人或者企业税,那他就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税率是20%。
如果是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那就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0%、25%,显而易见,这两个税负是比较重的,有什么合理节税的方法呢?
1、先分红后转让
公司之间的分红是免税的,因此可以先对利润进行分红,分红后再进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前,公司未分配利润1000万。赵星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1000*30%=300万元。
分红后转让价格也相应的减少300万,赵星公司股权转让收入:600-300=300万元,其中的股息红利300万元是免税。那么,赵星公司股权转让所得:300-150=15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150*25%=37.5万元。
比较起直接转让,先分红再转让,赵星公司可以节税75万元。而且,分红越多,要缴纳的税款越少。
2、先分红,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
《公司法》规定,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股东以分得的股息、红利进行投资,该部分应该作为投资资产的历史成本,计入股权的计税基础。
如果公司在转让股权前,与受让公司协商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就可以增加股权的原值,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转增股本操作起来,可以这样:首先,受让公司将未分配利润或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然后,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进行投资,增加股本。
不过,这个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当盈余公积转为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这是《公司法》的硬性规定。
3、合规利用财政返还政策
国内很多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有着很好的税收优惠。
股权转让想节税,也可以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如果是个人股权转让,可以在税收优惠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是企业股权转让,就得提前在税收优惠地成立有限合伙企业,这样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