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虚假出资:是指宣称其已经出资而事实上并未出资,其性质为欺诈行为,如以无实际货币的虚假银行进帐单,对帐单或者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和公司登记;
2、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或资本验资之后,将缴纳的出资抽回,其性质亦属欺诈。
3、迟延出资:是指股东不按章程规定的期限交付出资或办理实物等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不足。所谓出资不足,是指在章程规定期限内,股东仅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诺的其出资义务,且至今未能补足出资的情形。出资不足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中最为普遍的现象。
5、瑕疵出资:是指股东交付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造成财产实际价值降低的。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不需要。
1、股权变更协议原则上只需要变更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可;其次,关于此股权变更的股东会决议需要二分之一以上股东的签字同意,当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同时股东会决议也是办理工商登记需要的必备材料之一。况且,开股东会一般都会有股东缺席,要求所有股东全部到场签字是比较困难的,如果强制要求每次股东会股东都必须全部到场,可能难以组织召开股东会,这样不利于公司决策的形成、发布与实施。
3、综上,在进行股权变更的过程中,只需要股东和受让方签字就可以了,并不需要其他股东参与到其中,但是这个股权变更必须要根据公司的章程来进行。
1、股权转让合同效力问题
若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则将面临不具备法律效力的风险。
(1)、股权转让合同违反公司章程,则在进行变更股权登记时,登记机关会要求选择公司股东先变更公司章程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股权变更,或是同时变更公司章程和股权转让。否则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合同对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2)、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公司章程,但违反上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其效力将处于待定状态。
a.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有证据证明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可采取补走通知的程序,取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b.股东不同意并要求购买股权的,股权转让人与股东以外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将会被认定为无效,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