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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人看过2024-01-28
    根据法律的相关的规定,只要按时的进行了注销手续,那么在之后公司的法人还是可以注册其他的公司的。企业无论什么原因倒闭的,必须去工商主管部门注销,还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如果原企业有第三方审批的各类资质都应一并注销。如果没有办法相关的注销手续,原企业法人是要上“黑名单”的,在全国任何地域都不能做为公司的股东或者法人。
  • 109人看过2024-01-28

    股票质押一般是指质押给资金的放款方,如:银行、券商、信托机构等。公司把股票质押给放款方,就能得到可用资金,公司的短期流动性就会增加,因此质押有一定的利好。但是如果股票被高质押,说明公司很缺钱,此时就是不好的信号。

    如果是上市公司的高管用股份质押,则说明高管需要用这部分资金去投资其他项目或投资自己公司,如果是投资在自己公司,则有一定的利好。

    在质押期间,如果股票的质押风险比例大于等于140%小于等于60%,预估已到预警线,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追加保证金。如果质押风险比例≤140%,预估已到平仓线;如果上市公司不追加保证金,就可能被质权人卖出。而卖出后,势必会导致股价下跌,因此投资者要远离高质押的股票。

  • 119人看过2024-01-28
    股东无权解雇员工。普通股东因不参与公司运营,所以没有权利辞退员工。除非参与公司运作,并且担任管理职责,才有权辞退员工,否则无权辞退员工。
    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与股东发生劳动关系。股东与用人单位是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员工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公司股东是不可以随便辞退员工的,公司辞退员工需要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支付赔偿金。股东如果出现瑕疵或者滥用权利,以至于损害其他股东利益,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要区别股东和职员。股东是依法持有公司股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于股权,他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职员是在公司内部从事劳动的员工。即使具有高职务也并不一定是股东。
  • 113人看过2024-01-28
    股东私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话,那么一般是按照挪用公款罪处理。具体而言,一般是将公司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资金用于公司的业务这也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将公司的资金从公司账户转入个人账户存储,还有的是直接用个人账户收取公司的业务款项。都属于挪用公款罪,应该据此进行定罪处罚。
  • 109人看过2024-01-28
    影响征信,但在其他方面有限制:
    (1)工商黑名单限制三年,法定代表人三年内不能成立新公司,不能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2)税务方面会限制终身,税务不仅仅限制法人和负责人,还包括股东、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其名下其他公司不能正常报税,不能参与国有企业招投标。
  • 115人看过2024-01-28
    一般公司破产后不会对股东有影响,公司破产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此外,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109人看过2024-01-28

    公司吊销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不再承担额外债务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26人看过2024-01-28

    公司解散不能起诉。公司名称和法人注销,表示公司法定主体资格已消失,是不能再做为诉讼主体资格的。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115人看过2024-01-28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132人看过2024-01-28

    1、依据规定,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公司的财产一般是不会被冻结的,企业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进行管理和追回。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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