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办证大厅窗口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银行信息(拿着银行变更通知单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股权代持在新三板挂牌中也是不允许的,但是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股权清晰”成为证监会禁止上市公司出现代持现象的理论依据。有如下法律规定:
(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中明确要求“股权明晰”。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证券法》及其他与企业上市、挂牌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没有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无效,监管部门为确保股权清晰而适用的监管审查口径,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的行为进行清理,而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
解决的方法
(一)充分信息披露
①股份代持的原因;
②股份代持的具体情况;
③股份代持可能存在的后果,如果引起争议或者诉讼是否会导致股权大幅变动甚至是实际控制人变更。
④股份代持没有及时解除的原因和障碍(比如成本太高或者时机不够成熟)。
⑤股份代持解除的具体时间和方案,以后如果存在问题的后续解决措施。
(二)无论是实际出资人还是名义股东,都会遇到法律风险,避免风险可遵循以下原则
①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如果拿不准,建议咨询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
②选择可以信赖的人士作为合作对象。
首先,需要考虑对方的信誉、做事方式。比如名义股东的选择其实不太需要其具有良好的资金实力,但是信誉品质为首要考虑,
其次就是会不会发生负债的情形。慎重的选择应该是一切交易规避法律风险的基本前提,而不是合同条款的设置或者纠纷或麻烦发生之后的救济;
③股份代持协议的条款,务必仔细考量、量身定制。
至少上面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中都应该有所反映且规定较为合理的防控条款。主要的条款至少应该包括:
1.交易的性质:股份代持关系、谁是实际出资人、谁实际享有股份之权利等等;
2.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比如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义务,名义股东的忠实义务等等;
3.谁来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参加股东会议、领取分红,以及另一方的监督以及知情权;
4.关于出现特殊情形的处理:
4.1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等;
4.2详细规定如果出现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或者不当行使权利或实际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等重要责任时,双方应向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具体落实到违约金以及损失赔偿的计算数额层面;
4.3其他条款。
④如果股份代持比较重要,可以考虑设置其他担保措施来保证各方履行各自的义务。
1、货币
这里所说的货币,是指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者的,也可以用外币出资。
2、实物
实物指有形物,法律上把财产区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实物属于有形财产的一部分。股东以实物出资一般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该实物原为股东所有。第二,该出资实物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须的。
3、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上不断扩张的开放体系,其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
4、土地使用权
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需要一定的场所,因此,公司股东可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要履行有关法律手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协议如下:
第一条:直接责任人和实际管理者为甲方。
第二条:甲方聘用乙方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位。
第三条:乙方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公司行为造成任何经济索偿或法律纠纷,均由甲方承担
相关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乙方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日
公司章程可限制股权转让行为,但是应遵循的法理基础。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公司是可以以股权出资到合伙企业的。
并且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是合作有限合伙或者普通合伙。但是有一些公司不能合作成为普通合伙人,只能合作成为有限合伙人,这类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上到市的公司。这三类公司由于其特殊性,要想合作合伙企业,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一)含义不同股权融资含义:股权融资也是所有权融资,是公司向股东筹集资金,是公司创办或增资扩股是采取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获得的资金就是公司的股本,,由于它代表着对公司的所有权,故称所有权资金,是公司权益资金或权益资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发行股权融资使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被公司所筹集,并且能够在公司存续期间被公司所运用。债权融资含义: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二)特点不同股权融资特点: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债权融资特点:拥有资金使用权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提高资金回报率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控制权清晰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1、有证据证实公司发生变更的股权系股东明确表示赠与员工的股权,但为便于工商登记变更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有股权转让价款的,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不能拘束双方。
2、如果股权转让会议记录和股权转让协议是为办理股权变更而编造的材料,股东签字亦系他人仿写,则该股权转让会议记录和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3、工商登记所载股权内容对外部第三人具有公示力,股东不能以工商登记内容不真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若为内部股东因两份内容不一致的股权转让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考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作出判断。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股东会决议和股份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若受让方已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可以认定该股东会决议和股份转让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