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证据证实公司发生变更的股权系股东明确表示赠与员工的股权,但为便于工商登记变更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有股权转让价款的,应认定该《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不能拘束双方。
2、如果股权转让会议记录和股权转让协议是为办理股权变更而编造的材料,股东签字亦系他人仿写,则该股权转让会议记录和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不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
3、工商登记所载股权内容对外部第三人具有公示力,股东不能以工商登记内容不真实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若为内部股东因两份内容不一致的股权转让协议而产生的纠纷,应考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以作出判断。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股东会决议和股份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若受让方已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可以认定该股东会决议和股份转让协议对各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