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需将该项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由投资者分别缴纳所得税。
1、股权转让应注意事项有应当按照法定或者是约定的程序进行,股权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支付款项,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进行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股权是每个股东的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不能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股权被质押以后一般不可以转让。
2、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依法转让股权后,转让所得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股权被质押以后一般不可以转让。
2、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规定,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依法转让股权后,转让所得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阴阳合同。顾名思义,就是真实交易和提交给税务机关的是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典型的如用一份平价转让合同提交给税务机关。
2、虚假评估。在涉及到转让标的不动产占比较大的情形时,通过虚假资产评估报告,降低转让标的的价值,减少所得税。
3、不代扣代缴,不纳税申报。这也是一种“税务筹划”么?没错,特别是在税务机关和工商等信息不通畅的情况下,在涉及个人股权转让中,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机构或个人没有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也不纳税申报,蒙混过关。
4、制造虚假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进行股权转让前,签署其他交易合同,比如借贷等,冲抵交易,转移资金。
上述“税务筹划”不仅涉嫌违反公司法、会计法、评估法等,也都是有违税法的,是典型的违法筹划,这些方法之所以能够得逞,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二是金融机构资金监管有漏洞。而目前这两个空间都被压缩,一是金三上线以及税务局与相关职能政府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化,税务机关信息收集能力提升。二是国家正在强化资金的监管力度,大额资金境内外转账需要面临包括税收等方面的层层审查。在此背景下,传统“税务筹划”正走向寿终正寝,需要寻求合法的税务筹划途径。
法人变更和股权转让肯定是有区别的。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姓名的变更,并不直接导致也就是说不一定要变更法定代表人。由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股东,其变更程序公司法的规定是只需按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即可,所以说法人的变更跟股权转让是不挂钩的。
一、公司股权变更的资料如下
1、所有股东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签字,带好身份证原件
2、准备工商材料:股权转让协议、老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新公司章程
3、工商局会经公司股权变更进行备案
4、工商变更好以后如涉及法人变更法定代表人也需要变更。
5、变更税务(注:变更股权前要进行税务核算,看看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是否有,如有数字让会计在下个月做账时充掉,要不然缴纳个人所得税25%)
可到当地工商局税务局或工商局税务局网站下载领取样本,可做参照。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通过公司账户,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股权是公司的产权,代表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股权包括:控制权、所有权、分红权、继承权、增值权、转让权等。目前国内大部分非上市公司创始人(大股东)对公司保有控制权。股权是公司最重要的权利,没有之一。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通过公司账户,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股权是公司的产权,代表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股权包括:控制权、所有权、分红权、继承权、增值权、转让权等。目前国内大部分非上市公司创始人(大股东)对公司保有控制权。股权是公司最重要的权利,没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