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一、变更公司法人的具体流程: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变更营业执照(填写公司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决议、承诺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办证大厅办理;如果存在股权转让须填写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法人是外地户口那么要办理暂住证)
3、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企业代码证变更表格,加盖公章,整理公司变更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老的代码证原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4、变更税务登记证(税务局办理)
5、变更银行信息(基本户开户银行办理)
二、变更股东名称(姓名)
提交材料:
1、《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备案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同意由于股东名称(姓名)变更而修改相应章程条款的股东决议(应符合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比例,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5、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6、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一般为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7、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三、变更公司法人所需提供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章程要载明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监事是否调整)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字、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填写公司新法人简历,附1张1寸的免冠照片)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执照正副本(原件)
7、全体股东身份证(原件)
8、公司公章
9、法人暂住证(原件)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公司法并未禁止向股东提供借款,如果股东不是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下,是可以借款的。欠款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式很多,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只要运用及时和恰当,就会收互事半功倍的效果。但由于一些债权人常常为了不伤和气,协商阶段的时间拖得太长,从而坐失了很多收回欠款的良机。
申请支付令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方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见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以收回欠款的最大好处就是时间短、见效快。当然若债务方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异议,则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在公司合并中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就是要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包括规定董事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fiduciaryduty)、赋予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和建立表决权排除制度。
(一)董事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董事会在公司合并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各国公司立法都赋予了董事会拟定合并计划或合并方案或合并合同这一重要职权。董事会在行使这一职权时,董事会成员即董事尽到诚信义务对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二)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
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在公司章程的约束下,股东为其自身利益行事。但是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权的分散,多数股东将会以他们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来支配公司。同时由于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冲突,如不对控制股东加以限制,势必会产生不公的结果。同董事的诚信义务一样,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也有谨慎义务和忠实义务组成。其谨慎义务也以“合理谨慎之人”为标准,而忠实义务则要求控制股东不得以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为自己某利。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情况下,合并使小股东利益受到损害,小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向控制股东提起间接诉讼或股东代表诉讼。我国法律没有关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规定,这是我国法律的漏洞。[
(三)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公司合并中,股东若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决议有异议,则有权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收购自己所持有的股份,“资本多数决”原则是其立法基础。这主要适用于合并各方的股东,日本的商法典也有类似规定。德国股份公司法等也规定了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但主要适用于消灭公司的股东。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具有排他效力,一旦异议股东选择了该救济手段后,一般情况下就不得再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之诉。
(四)表决权排除制度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有特别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以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4]该制度的实质是事先防止控制股东在公司合并和其他与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活动中滥用表决权,为预防公司和少数股东的权益受损,而排除了与某一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就该决议行使表决权的机会。德日意各国的相关法律中都对这一制度作了规定。
第一步: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
工商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
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股东变更手续流程
(一)股东变更的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
(四)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五)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
(六)股东更改章程修正案。
(七)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九)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变更或者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营业执照股东变更不需要任何流程,因为企业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事项不包括股东的信息,所以无需对营业执照进行变更,经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股东进行变更后,要变更的是股东名册。
1、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2、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