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资产需要召开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召开股东会的
二、公司转让资产的股东会议决议书应载明的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4、会议决议情况: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情况。
5、签署: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在公司经营的过程中,公司可以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资产,包括公司的无形资产或者是其他有形资产,召开股东会以后,2/3以上股东都同意资产转让的,才可以进一步实施公司资产转让的其他流程。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股东股权转让以后应当去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但这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只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所以股东股权转让未工商变更是有效的。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2、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基本内容有以下几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状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召开股东会会议,应该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状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招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缘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4、会议决议状况: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的具体表决结果,持赞同意见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比例。持反对或弃权意见的股东状况。
5、签署: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股权挂牌后能够进行融资。可以让非上市公司股份进行交易;活跃资本市场,缓解非上市公司股东资金压力;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目前各大城市省份都有属于自己的股权交易中心,区域性股权市场是私募的市场、非公开的市场,而新三板是公开的全国市场。新三板是全国性的股权交易中心。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人数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法定股东人数必须是50个以下。特殊情况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受股东人数必须50个以下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创业公司融资时分配股权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的,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同时使总股本增加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一)网站查询
社会公众可以登陆保险中介监管系统网站,使用网站首页右侧中部的“查询平台”栏目,对资格证书持有人或保险营销员进行查询。任意输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资格证书号码三个查询条件中的一个,可实现对资格证书持有人信息进行查询;任意输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资格证书号码、展业证编号四个查询条件中的一个,可实现对营销员身份进行查询。
(二)声讯查询
社会公众可以拨打声讯电话并按照语音提示查询保险营销员相关信息。
(三)短信查询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查询保险营销员相关信息。
1、查询展业证的两种方式:输入查询指令“展业证a 展业证编号”或“展业证b 身份证件号码”。
2、查询资格证书的两种方式:输入查询指令“资格证书a 资格证书编号”或“资格证书b 身份证件号码”。
1、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2、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3、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4、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草签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5、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6、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7、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8、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9、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公司一般在吊销、注销或者解散后就意味着公司的主体资格消失了,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不用进行偿还。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存在过错的股东是要替公司承担债务的。
公司吊销、注销、解散后,股东存在过错应就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情形如下: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
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
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
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7、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8、公司在清算过程中股东超过清算范围进行经营损害相对方利益的。
9、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违法行为表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法定情形: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