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45人看过2024-01-21

    工资与劳动是紧密关联的。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向公司实际提供了劳动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公司可依法按月向其支付工资。只要在公司任职就可以有薪酬,和其他职工工资处理方法相同

    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不发工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电话;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 119人看过2024-01-21
    股东可以授权他人行使股东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几项事务,也可以总结委托受托人处理的一切事务。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可以自行行使,因故不能自行行使的,可以委托他人行使。
  • 111人看过2024-01-21
    1、法律效力
    (1)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这就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
    (2)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
    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
    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中国公司法同样应予承认。须注意的是,所谓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仅指股权的受让人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作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受让人已经实质上取得了股权,受让人即使未经股东名册的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股权的存在。
    (3)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也及于股东的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
    2、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15人看过2024-01-21

    一、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时的请求撤销权。

    二、查阅复制权

    1、章程、股东会纪录、董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复制;

    2、会计账簿——查阅;

    3、查询程序:股东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有不正当目的拒绝的,15日内书面说明理由——股东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三、转让股权

    1、向第三人转让——过半数人同意;转让的程序:需要书面通知——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不同意的情形下,股东应该购买;不购买的情形下,视为同意;

    2、向其他股东转让,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

    四、强制执行中的优先购买权

    法院强制执行——通知——20日内行使,否则视为放弃;

  • 104人看过2024-01-21
    股东大会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股东资格,比如股东抽逃出资,经过催告仍然不缴足的。
    因为股东大会由股东合意组成,且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137人看过2024-01-21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20人看过2024-01-21
    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有: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5、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6、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14人看过2024-01-21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身份权。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有权参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享有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权力。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选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再去聘任管理权,并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监督管理层。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否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决议撤销权。

    小股东有权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8、退股权。

    股东享有在特定情况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9、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10人看过2024-01-21
    1、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产生。
    2、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3、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的职权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4、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5、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6、一般公司股东会的职能在国有资产独资企业中,由于其是特殊的国有资产,所以其公司的股东会职能全权由国有资产监督机构代为行使。而且在国有独资公司中董事会的构建和执行工作也与普通公司有所不同,比如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机构的同意,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
  • 168人看过2024-01-21
    挂名股东有连带责任。无论是挂名股东背后的实际投资者,还是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均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此时应对任何股东未缴足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即使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协议如有债权纠纷实际出资人应承担责任该协议只能约束双方,不能作为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依据。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