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普通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在原则上由公司以公司的财产来承担,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但为了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我国对一人有限公司规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有限责任。
3、由股东对其个人财产是否与公司财产相分离负举证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
2、股东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债权人诉请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需完成以下举证责任:
(1)股东的确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并导致了公司逃避债务;
(2)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而非一般损害;
(3)股东的滥权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股东散伙原则上是不需要分割公司债务的,因为是一个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于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清算组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依法清算之后,才能够注销。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