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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7人看过2024-01-18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133人看过2024-01-18

    一、前提条件是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二、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作出有效决议。

    在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情形下,是否分红,如何分红,还要经公司有权作出决议的机关即公司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三、在公司通过分红决议但公司不执行的情形下,股东有权起诉公司,要求公司执行有效决议,及时支付红利给各股东。

    如果公司大股东不愿分红,利用表决权故意阻挠,导致股东会无法通过分红的决议,小股东还可根据《公司法》规定实施司法救济。

  • 128人看过2024-01-18

    法律效力

    (一)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这就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

    (二)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

    即使具备适法的原因及方法而受让股份,如果未进行名义更换,就不可以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各国公司法一般都明确规定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

    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是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中国公司法同样应予承认。须注意的是,所谓股东名册的对抗效力,仅指股权的受让人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作变更登记则不得对抗公司,但是如果受让人已经实质上取得了股权,受让人即使未经股东名册的登记,也可以对抗第三人,向第三人主张股权的存在。

    (四)股东名册具有免责效力

    由于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向形式上的股东发出会议通知、分配红利、分配剩余财产、确认表决权、确认新股认购权,即使该形式上的股东并非实质上的股东,公司也是被免责的。此外依据各国商法的规定,股东名册的免责效力也及于股东的住所等其他记载事项。

  • 153人看过2024-01-18

    一、变更企业名称,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那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果章程规定,董事会有决定变更名称的的权利,那么就无需股东会决议。如没有相应的条款,那么股东会是可以作出决议变更的。

    二、变更企业名称,不一定非得需要股东会决议。但股东会决议一定可以变更企业名称。


  • 133人看过2024-01-18

    股东变更应该提交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

    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213人看过2024-01-18
    股东退出公司的程序无法一概而论,因为股东退出公司的方式很多,股东的退出方式有:
    1、股权转让,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
    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
    3、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
    4、解散公司。
    5、破产清算退出。
  • 145人看过2024-01-18
    1、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 133人看过2024-01-18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 149人看过2024-01-18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应该承担以下责任:
    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1)股东以货币(现金)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应当及时向公司足额缴纳。
    (2)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当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股东应该补足其差额。
    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行驶股东权利。
  • 162人看过2024-01-18

    股东虚假出资不会导致股权转让无效。

    目前,新公司法实行的资本认缴制,只要出资认购公司的股权就能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具有股东资格,不会因股东未出资、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瑕疵出资行为,而否定股东的股东资格。因此,虚假出资的股东也是股东,有权转让股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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