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身份权。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有权参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享有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权力。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选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再去聘任管理权,并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监督管理层。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否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决议撤销权。
小股东有权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8、退股权。
股东享有在特定情况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9、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规定独资不设立股东会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某些特殊的公司形式可以不设立股东会,其职权由公司的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行使。
(1)外商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代行股东会的权力;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可以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做出相应的决定,该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股份转让如何办理?
(一)由转让前的股东签订股东会决议。
决议内容主要包括:
1、如果股份转让给本公司的股东,则只需要写:同意股东A将货币出资XX元转让给股东B。
2、如果需要转让给非公司原股东的,则需要写:同意增加新股东B,同意股东A将货币出资XX元转让给股东B。
3、涉及到增加新股东的,如果公司内离职的股东担当有公司的职位的话,还需要做一些决议,例如:
(1)如果离职的股东是以前是监事或董事,需要原来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里面写:同意免去B监事或董事职务,选举XX为董事。
(2)如果离职的股东是以前的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经理,需要原来的董事会作出董事会决议:统一免去B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职务或经理。
(二)由转让方和出让方签订出资转让协议。
(三)由新的股东组成股东会做出新的股东会决议:同意新成员组成新的股东会,选举监事和董事。
(四)由新的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经理,法定代表人等。
(五)由新的股东会做出章程修正案。
公司存在侵权行为,员工是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民法上的侵权责任主张过错原则,即过错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公司存在侵权行为,是公司的过错,不会涉及到无法律关系的第三人。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设立合伙企业,除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之间对该出资以及因该出资而产生的收益有共同的处分权。若未参与经营的一方想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应按入伙的有关规定处理,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可由参与经营的一方将其在合伙企业中出资的一半转让给另一方的形式,而不必由另一方再实际出资,这类似于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的情形。
如果未参与经营的一方不想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或者原合伙企业的第三人不同意其入伙,则应由参与合伙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这种补偿不应以出资时的出资额为标准,因为个别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原始的出资额外负担已经转化为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权益,故在离婚时,应对这种权益的价值进行评估,将其价值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此时评估的价值可能多于出资额,也可能少于出资额。如果参与经营的一方不想继续经营而未参与经营的一方想参与到合伙企业的经营中来,应当由夫妻双方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合伙份额转让的一般规定处理,实际操作中可以由参与经营的一方以给予另一方补偿的方式参与到合伙中。
要注意依法保护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行使该权利时,夫妻一方转让合伙份额的所得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当注意一方为逃避责任而转移合伙企业财产或者与其他合伙人串通转移合伙企业财产的情况,如果发现,应当按照妨碍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处理。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区别
两者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主体和客体不同股权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的股东,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公司和目标公司,客体是目标公司的资产。
(二)两者的负债风险不同股权收购后,收购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收购公司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然由目标公司承担,但因为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对今后股东的收益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在股权收购前,收购公司必须调查清楚目标公司的债务状况。对于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在收购时往往难以预料,因此,股权收购存在一定的负债风险。在资产收购中,资产的债权债务情况一般比较清晰,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
按相关法律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