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
3、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4、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
5、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
6、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7、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
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9、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0、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1、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12、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13、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
14、参加股东会的权利;
15、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16、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17、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
18、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行监督的权利;
19、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0、股权依法转让权;
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
22、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
23、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
24、股东资格继承权;
25、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26、参加清算组的权利。
可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没有规定股权转让法人代表一定要到场,股权转让只需要股东与受让人到场,或者委托代理人代为转让、受让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