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的发起人指的是召开股东大会的人,股东会会议可以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是否能够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主要分下列情形:
(1)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2)企业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3)除法律法规禁止其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之外,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可以作为发起人;
(4)出资额已缴足、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作为发起人;
(5)具备法人条件并经依法登记为法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代行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具有投资能力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能作为其他行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7)工会不能作为发起人。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1、没有经过股东会的增资不合法。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召开股东会,由股东会会议对此进行表决。股东会会议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增资未经股东会同意的违反法律规定。
2、《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1、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罢免董事长,但是一定要符合相关规程,不得无故变更该公司董事长。
2、董事长是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董事选举或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产生的董事会领导者,其职责具有组织、协调、代表的性质。
3、董事长的权力在董事会职责范围之内,不管理公司的具体业务,一般也不进行个人决策,只在董事会开会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开会时才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投票权,由董事长领导的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
4、股东是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有权选举或更换公司非职工董事。
5、股东可依法采用转让公司股权等方式处置所持有的股权,股东除处置公司股权或因违法相关规定被股东会除名外,其股东身份不发生变更。
6、董事长作为董事及董事会的领导者,其职责范围在董事会范围内,不能开除股东,相反股东会可以更换公司董事。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1、公司股东会临时召开的规则如下所示:
(1)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分下面两种情况:
(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
(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
出现以上六种情况时,应该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是否需要开股东大会,具体要看公司的章程是如何约定的,一般情况下,是要有董事会决议通过方可对外申请贷款,如果没有董事会决议,公司申请是无效的。
2、如果公司章程约定是由股东大会决议,那需要提交股东会研究决定,不过股东大会一般都是审议公司战略规划大方向的,融资问题审议很少,除了重大的公司重组等情况。
3、《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一)会前1:会议筹备
1、确定召开股东大会;
2、会务组织;
3、会议提案、内容和确定会议议程;
4、准备会议资料。
(二)会前2:会议通知
(三)会前3:会前检视
1、修正会议议题;
2、印发会议资料;
3、签到和清点参会人数;
4、落实委托授权签字;
5、关注签字事项的准备。
(四)会中:审议及决议
1、律师见证;
2、审议及表决;
3、会议记录及签字;
4、会议决议及签字。
(五)会后:善后,开启新的循环
1、出具法律意见书;
2、补正资料;
3、发文;
4、准备及披露;
5、归档。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法行使职权。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1)公司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
(3)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3、公司不设董事会的:
(1)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2)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公司法》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