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封闭性限制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中国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二、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许可来进行。在中国公司法律中却没有此类限制性规定。
三、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需要分情况。法人没有办法跑路,可以跑路的是法人代表。如果是法人代表,干了一些违法犯罪的事情跑路,公司股东包庇的话,那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与股东有关系。严重的话,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只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按照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出资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权利,归纳起来共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东身份权。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有权参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享有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权力。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通过选举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执行董事)再去聘任管理权,并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监督管理层。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否则,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决议撤销权。
小股东有权请求撤销程序违法或者实体违法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8、退股权。
股东享有在特定情况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9、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
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人独资企业优点
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原始、最经典的形式,也是民营企业的主要企业组织形式。它的主要优点是:
(一)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控制权、管理权和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有者对公司债务的自负盈亏和无限责任已经成为一项严峻的预算约束。商业运作与个人的个人经济利益甚至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因此,业主将尽力管理业务。
(三)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出入境、设立和破产限制较少。
清算过程中的公司股权能够依法转让,只要符合公司法股权转让相关规定条件的那么就可以进行股权转让。
个人独资企业只有一个股东,不能增加股东。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