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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人看过2024-01-21

    可以。

    1、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27人看过2024-01-21

    1、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34人看过2024-01-21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 110人看过2024-01-21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出资不实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12人看过2024-01-21

    1、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

    2、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3、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 200人看过2024-01-21

    公司股东未实缴资本金的,公司进行清算时,清算组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如实履行出资的责任,由清算组处理公司的资产,清偿公司债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 119人看过2024-01-21

    一般是要求是股东的身份才行。公司法并没有限制股东之间的代缴出资,因此实践中存在代缴出资的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28人看过2024-01-21

    国有股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持有公司股票,享有与其他股东同等权利;

    二、委派股东代表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三、享有公司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按规定增购、受赠、转让或质押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可对此提出建议和质询;

    六、依照所持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及其它分配形式的利益;

    七、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侵犯国有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八、公司终止并依法清算时,按股份比例分得剩余财产;

    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 146人看过2024-01-21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需要盖章。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书面通知需要加盖公章,也可进行口头通知。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他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 114人看过2024-01-21

    可以,只要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会议,按时通知全体股东参加了会议,而且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必须达到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表决的情况。公司法规定了几种情况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章程另在约定的从其章程。在现实的登记工作中经常遇到有的股东不在家,或者就通知不到,不参加会议的情况。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只要达到法定的三分之二有表决权的股东参加会议,并达到三分之二表决权通过,或者按章程约定达到一定的表决权表决比例即可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决定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构。它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他机构都由它产生并对它负责。股东大会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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