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财产应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为避免一人有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建议尽量不要存在如下情形: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
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
法人股东账簿与公司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
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
其他可能发生财产混同的情形。
股东去世股权如何处理
如果股东去世,由已经死亡的股东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对股东所有的公司股权享有继承权。第一顺序继承人可推选代表或委托律师办理公司资产核算、评估、与公司其他股东沟通等事宜。由第一顺序继承人或共同委托人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确定一位经理人临时经营公司。如果协商无果,由继承人推选或委派财产管理人与公司其他股东推选的代表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根据公司股权的具体情况以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由继承人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确定股权继承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具体事宜。如果继承人有意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即资产收益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即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6、对公司财务和监督检查权和会计财簿的查阅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查阅权和复制权;
8、优先认购新股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权利损害救济权利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
股东表决权可以授权其他股东行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的基本权利有:利益分配权、知情权、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权、股权转让权、公司经营查阅监督权、依法请求公司合理收购其股份、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分配权利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4修订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疑;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法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抵押的财产所有权并不是完全归抵押人所有的,所以抵押的财物是不能用于出资设立公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