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货币出资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并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人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以股权出资的,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并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三)以股权以外的其他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四)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1.作用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不能直接确定出资额;
3.必须注意权衡接受股权的收益和风险,不能接受风险与收益不相配的股权;
4.股权出资可能出资溢价的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5.必须注意接受股权的市场应变能力;
6.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7.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后,在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不得做股权出资的情形: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批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1.作用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不能直接确定出资额;
3.必须注意权衡接受股权的收益和风险,不能接受风险与收益不相配的股权;
4.股权出资可能出资溢价的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5.必须注意接受股权的市场应变能力;
6.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7.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后,在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不得做股权出资的情形: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批准。
股东虚假出资承担的民事责任有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及向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等。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就是如实出资。虚假出资的应当及时补足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资的注意事项
1.作用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不能直接确定出资额;
3.必须注意权衡接受股权的收益和风险,不能接受风险与收益不相配的股权;
4.股权出资可能出资溢价的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5.必须注意接受股权的市场应变能力;
6.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7.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人应当先办理股权股东变更登记后,在办理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8.不得做股权出资的情形: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