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首页 > 行业知识 > 股权纠纷
  • 110人看过2024-01-22

    公司的股东在变更股权时,不能隐瞒其具有的责任与义务,在变更股东后,原股东与公司再无关系,原股东的权利义务具由现股东承担,但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是如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则公司股东为有限责任,不承担公司的债务,但是如果股东在出资时存在出资不实或者虚假出资的情况,而公司又不能偿还债务,则应在出资不实或者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104人看过2024-01-22
    股东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视为不合格出资。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因此,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股东应当用等额货币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出资置换划拨土地出资的部分。
  • 105人看过2024-01-22

    根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

    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楚;

    ③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④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

    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 109人看过2024-01-22
    可以。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因为不会增加新的合伙人,则转让不需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只需要在转让时通知其他合伙人。
    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 107人看过2024-01-22

    国有资产转让是必须进场交易的。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九)资产涉讼;

    (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

    (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 106人看过2024-01-22
    可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 105人看过2024-01-22
    国有独资公司能增资扩股。如果增资扩股比例超过50%、改变国有控股比例的,应经国资委审批,经董事会制定增资扩股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 106人看过2024-01-22

    国有独资公司是可以增加注册资本的,这是其权利。增加的程序为若是增资扩股比例超过50%、改变国有控股比例的,应当经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 111人看过2024-01-22
    国有参股公司股权转让的流程:
    1、出让方和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
    2、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股权转让决议;
    3、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4、修改公司章程;
    5、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 150人看过2024-01-22

    1、挂名股东不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可以与实际出资人约定好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但是若是实际出资人未足额出资,挂名股东应当补足。两股东之间存在代替持股法律关系可以用代持股协议来证明。隐名股东的权益有投资权益的归属。

    2、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您的企业遇到问题了吗
免费咨询专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