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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人看过2024-01-22

    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06人看过2024-01-22

    股权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是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种是实际股东、名义股东与公司外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只要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就受法律保护。但近年来,代持股份引发了名义持股人和实际持股人诸多争议,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较模煳,因此签订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专业律师或法学专家进行咨询。

  • 107人看过2024-01-22
    股东资格会被取消的情形有,股东抽逃出资,经过催告后,在期限内没有缴纳的,公司可以解除股东资格。抽逃出资者应该对于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2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 113人看过2024-01-22

    公司股东中途退股,若是退股前没有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的,退股后不能请求其持股期间公司盈利的分红。因为此时前股东已与该公司无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权变更是需要进行登记的。

  • 112人看过2024-01-22
    股东知情权可以查阅复制的范围是: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查阅和复制。股东知情权就是股东查阅、复制公司文件资料,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对股东不受限制的文件材料属于公司的一般文件档案材料,股东可以查阅、复制。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 107人看过2024-01-22

    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定程度的知情权,包括查阅并复制公司章程、三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

    股东查阅亏记账簿的方式是:

    一、股东查阅亏记账簿的,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二、查阅的时间一般为5-10个工作日,查阅地址主要为主要会计账簿所在的办公地址;

    三、查阅会计账簿需公司管理人员的配合,因此建议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列为第三人,配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 109人看过2024-01-22
    一般不需要公示。有以下情形的可以选择公示:1、转让双方对有关事项存疑时(如对转让比例、转让出资时限等);2、当事人一方不到亲自到场签约委托他人代办时;3、双方认为有必要公示时;4、立据公示为其他用途时。
  • 113人看过2024-01-22

    可分为股东内部转让和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

    第一种,股东内部转让。显而易见,这是股东之间相互转让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需要“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签发新股东出资证明”,“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就可以了;

    第二种,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也就是将股权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根据《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转让人必须先发书面通知给其它股东,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如果超过半数以上同意的,那就可以转让了;如果收到通知后,30天不吭声、不反对,就当同意把股权转给外人了;在30天内,要是反对把股权转让给外人,那反对的股东必须自己掏腰包,把不同意转让的股权给买下来。

  • 106人看过2024-01-22
    股权转让是在当事人之间依双方约定的合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而言,除有特别约定,以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为约束范围。办理抵押、质押、对外担保等担保合同的登记手续,虽一般属行政管理行为,但涉及到对外公示、第三人权益的保护和外汇管理等重要问题,所以立法规定,某些情况下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能生效。办理由股权转让引起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应属于一种一般性的行政管理行为,仅是对当事人已经发生的股权转让事实加以确认,通常与股权转让的效力无关。依股权变更之事实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虽为公司之法定义务,但其性质主要为公司内部的管理行为,与股权转让是否在当事人之间生效没有必然关系。而立法关于某些情况下股权转让要在办理行政批准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规定,则更侧重于国家对重要经济活动行使的行政监督权力。不同性质的行为,对股权转让是否生效的影响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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