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出质,顾名思义,就是将公司的股权出质出去,所谓出质,“出”指的是向外,“质”指的是质押。出质的对象是公司的股权。指的是将股权作为担保方式进行质押的行为。
2、股权质押,很多人比较陌生,一般来说,对于估值比较高的企业,也就是企业经营状况比较良好的企业,在股东遇到资金需求的时候,可以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作为担保获取银行等金融部门的授信,获得资金。股权质押,说白了就是一种担保方式,因为股权的特殊性,股权不能进行抵押,只能设定质押。
3、股权质押指的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简而言之,出质人因为资金需求而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进行质押而获得资金的行为。如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则质押权人可以通过处分该质押的股权获得清偿。
可以
1.股东去世后,如果继承人继承股权或者转让股权的,要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变更股东要在股东变更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进行股权转让的,股东和受让人要签订转让合同,签订转让合同后,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完成。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5.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对于自然人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二)1、对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价款的;
②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同一被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③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
④转让价格低于个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⑤有重大影响的个人股东转让企业股权,且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占资产比重超过30%的;
⑥转让收入中包含难以计价的非货币性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
⑦纳税人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通知仍拒不申报的;
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个人股权转让的不同情况,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选用以下方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近期同企业股权转让的价格(价格明显偏低的除外);
②资产评估净值份额;
③转让股权的账面净资产份额;
④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合理的其他方法。
(三))印花税:如有签订股权转让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税率为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中主要有以下两类风险:
一、合同签定中的风险
合同签定中的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主体瑕疵,股权瑕疵和程序瑕疵。
二、履行中的风险
有些人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一经签署就万事大吉了,受让方自然就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但迟迟不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给出让方将股权“一女二嫁”创造机会,浪费人力物力,丧失商机。并且受让方的股东身份只有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并经工商登记才能更好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如果这些手续没有办好,受让方无法顺畅的行使起股东权利。
1.股权质押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不能,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不能,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不能,股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多种形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
这是根据股权转让在《公司法》上有无规定而作的划分。普通转让指《公司法》上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的买卖。特殊转让指《公司法》没规定的转让,如股权的出质和因离婚、继承和执行等而导致的股权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
这是根据受让人的不同而作的分类。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的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与部分转让
这是根据标的在转让中是否分割而作的划分。部分转让指股东对股权的一部分所作的转让,也包括股权分别对二个以上的主体所作的转让。全部转让指股权的一并转让。
4.约定转让与法定转让
这是根据转让所赖以发生的依据而作的划分。约定转让是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的继承等。
5.其他分类
例如,退股是基于司法权而发生的,具有强制性,可被视为一种强制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