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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8人看过2024-01-23
    法人独资企业有股东。
    法人独资企业,就是该企业系一个法人出资成立,也即一个股东。
    法人独资成立的公司被称为“全资子公司”,投资方被称为“母公司”。
    《公司法》规定,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二者是投资与被投资的关系。
    对于全资子公司,《公司法》有特别规定:
    1、只能有一个法人股东。
    2、全资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全资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4人看过2024-01-23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这明确了股东有权转让出资,至于全部转让还是部分转让则不受限制。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也就是说本公司股东有优先受让权,它的作用是有利于维护公司的人合因素,有益于公司稳定。实现这项权利的前提为同等条件才能先买,而并非是绝对的优先受让。

  • 112人看过2024-01-23

    股东表决权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129人看过2024-01-23
    通常,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的法人承担,新入股的资金将会作为公司资金的一部分,因此它将拿来承担债务。

    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权。对公司所负债务,股东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对公司债务,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不论是公司的原股东,还是新股东,只要向公司全额缴清出资,都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没有缴清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缴清出资的责任。

  • 107人看过2024-01-23

    1、股东侵害公司利益并不是公司解散的情形,所以不能解除公司,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的,要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57人看过2024-01-23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是属于独立的法人组织,有独立的财产权,股东对公司的诉讼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138人看过2024-01-23

    公司破产后法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管,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七十三条【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法人分支机构及其责任承担】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法人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 131人看过2024-01-23
    优先股的股东有以下优先权利:1、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的权利;2、优先分配利润的权利;3、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4、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优先权利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105人看过2024-01-23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此外,股东还具有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特定情形下的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对管理者的选择和监督权等,还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具有的权利。

  • 118人看过2024-01-23
    股东必须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上的出资人,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应当依据其出资形成确定两者的法律关系,但最常见的是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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