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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9人看过2024-01-23
    执行董事,指在董事会内部接受委任担当具体岗位职务,并就该职务负有专业责任的董事。执行董事只出现在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董事长是公司或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公司利益的最高代表,领导股东会。
  • 123人看过2024-01-23

    国有独资公司不需要设立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权力,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109人看过2024-01-23

    公司法限制控制股东权利的相关规定是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17人看过2024-01-23
    属于违法行为,法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股份被变更,可要求单位股东开会,做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也可起诉解决。属于违反公司法的行为。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32人看过2024-01-23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2、董事长、执行董事肯定是股东,但经理却不一定是股东。法人是企业的负责人,股东只是公司的资金投入者。

    3、对于股东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其持有比例法律没有限制,可以是任意数额。

  • 111人看过2024-01-23

    股东死亡不是公司解散的情形,所以不能解散公司,股东死亡后,一般由继承人继承股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121人看过2024-01-23
    股东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是有效的,但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执行,如果股东是个人擅自以公司的名言对外担保的,则是不具备法律意义的,具体情况下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此外,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110人看过2024-01-23

    (1)知情质询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择权

    股东有权选择和被选择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5)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定期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 109人看过2024-01-23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 106人看过2024-01-23
    公司法中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红利的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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