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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人看过2024-01-29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不同

    1、变更方式不同。股权收购因为股东变动须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而部分资产收购不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如果收购的资产属不动产,须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当然,若是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资产,被收购企业须在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承担债务不同。股权收购后,股东应按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比例的债务,而资产收购后目标公司的原有债务仍由其承担。

    3、税收不同。股权转让后,由股东缴纳增资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而资产转让后,由目标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

    4、受影响的第三方不同。股权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而资产收购中,影响最大的是享有该资产权利的人,如担保人、抵押人、商标权人、专利人等,资产的转让须得到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 106人看过2024-01-29

    股权执行的约束性条件

    股权实质上是财产权的一种,但事实上股权又具备一定的非财产内容,并且这部分非财产性权利又直接影响到其财产权益的实现,因此也决定了股权与其他财产权对被执行人的意义和影响不尽相同,对其从被执行人处剥夺后所产生的后果也不同。一旦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于他人时,势必对相关主体的权益产生一定影响,首先表现为股东的变动;其次根据所处置的被执行人股权所占总股权份额的比例,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变动;第三如果对股权的执行持续一段时间,还可能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基于股权执行有可能对案件当事人之外的主体带来一些不利影响。

    作为一种约束性条件,财产除尽原则应运而生。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执行司法解释对此也有规定。根据这一原则,只有在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前提下,人民法院才能对被执行人享有的股权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就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这样以求执行股权时尽量做到在保护申请执行人和案外人合法权益之间寻求一种平衡,把为实现申请人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尽量控制在案件当事人的范围内,避免伤及无辜。

  • 103人看过2024-01-29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固定的,法定代表人是可以进行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 105人看过2024-01-29

    1、对公司的行政处罚不执行股东,而是执行公司,例如处罚款的,由公司的财产承担,股东对公司行政处罚不承担责任。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11人看过2024-01-29
    大股东不可以宣布公司破产。企业破产的申请人是债务人、债权人以及清算义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需要同时满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 104人看过2024-01-29

    1、公司章程股东签字可以代签。

    2、代签需要获得股东的委托授权,只有获得授权才能够行使签字的权力,并且被授权人只能在被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被授权人行使权力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授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3、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 112人看过2024-01-29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解散股东会决议应当写明以下内容:

    1、股东会会议召开日期,股东出席情况;

    2、股东会决议的具体内容;

    3、出席股东表决情况;

    4、股东签名或者盖章;

    5、落款日期等。

  • 126人看过2024-01-29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企业提交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的证明;自然人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6、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183人看过2024-01-29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转让股权时,转让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如果受让股东知道转让股东未履行出资责任的,受让股东有责任承担补缴出资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 151人看过2024-01-29
    1、补缴责任和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而发起人作为公司设立后的第一批股东,应当遵守上述规定,一旦发起人没有按照上述要求出资,发起人或者股东可以向法院提出违约之诉。
    2、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股东请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时,他们同时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会予以支持。所以,发起人需要承担出资和清偿债务的连带责任,但是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虚假出资的发起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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