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的优势
第一、股权收购法律程序简单
股权收购可以省去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可以省去被收购方董事会通过的程序,不必经股东大会以复杂多数的方式做出特别决议,不必取得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的同意,这不但简化了程序,并减少的来自少数股东管理层的阻挠。股权收购可以省去债权人保护程序,这同样会减少来自债权人的阻挠。这种法定程序的简化,无疑有利于收购的成功和效率。
第二、股权收购可以有效地保留被收购公司的“壳”的资源
股权收购是指改变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而不改变被收购公司本身的法律人格、权利能力。被收购公司原来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各种不可转让的权利、特权等,不受任何影响,被收购公司的壳的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第三、股权收购有益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
股权收购并不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解散,因而不会出现公司动荡、雇员解雇与安置等问题。这有利于被收购公司的稳定和生产经营的连续性。
第四、股权收购可以减轻收购公司的风险
股权收购中,被收购公司仍为独立的法人存在,独立承担债权债务,收购公司不承担被收购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对被收购公司收购后发生的债务,收购公司也仅作为股东间接地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同公司合并相比,股权收购显然可以减少风险。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程序如下:就收购而言,应召开股东大会;就收购股权的重要事项,双方进行谈判;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并批准后,对于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验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入股公司,公司上市是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最基本的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要求同样也适用于股东。也就是说第一个最基本的要求是自然人股东的话,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必须为18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或者是16岁以上精神正常,可以以自己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只有符合这个最基本的要求才可以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同样的,如果不符合这个要求,就算符合其他规定也没有办法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签订相关投资协议签署不同的材料和协议,这些行为都必须是民法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可以做出的。
在第二种情况当中,股东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对于法人股东来搅他的要求是必须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也就是说那些被国家禁止经商不可以办企业的人是不能成为合格的法人的,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因为公司的股东是需要表决公司的重大事项,签署公司的重大协议,如果没有经营资格的法人是没有办法是为和其他人具有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种情况就是本公司不能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当中最重要的是股权的分散,可以让不同的股东来参与公司的决策和运营过程。权力之间的制约是公司良性发展的关键。
而如果本公司成为了自己公司的股东,就会导致它所占有的资源是在公司的决定过程当中失去了民主的制衡。甚至一些上市公司可以借此手段操纵本公司的股票价格。这是不利于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其他股民的合法权益的。所以在现代经济社会当中,各国的《公司法》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果冻,这是有道理的。
第四种情况就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不可以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的股东。这是因为。被投资的有限公司当中股东的身份是不可以存在重合的。如果重合的话会进而危害在职企业的利益。对于在职企业和所投资的企业都存在着权利和利益受损的风险,所以这是被禁止的。
1、清算组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1)清算组未履行向债权人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可以主张。
(3)清算组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和债权人可以主张。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即清算义务人)妨碍清算的侵权赔偿责任
(1)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上述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3、股东或发起人出资不足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缴出资股东以及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承诺第三人的补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在工商登记部分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第三人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5、内部责任分清
上述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其中一人或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以支持。
其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1、由公司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
2、由公司签署的指定委托代理人证明
3、由公司签署的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股东会决议
4、由公司签署的公司章程修订稿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公司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7、新的公司股东出资信息表
8、公司所有新老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果委托代理公司代理变更,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公司公章
10、所有股东的私章
公司股东变更,只需要更换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变更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