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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6人看过2024-01-24
    可以。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但其自主性是有限的。母公司在子公司的股东会上起主导作用,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实际上是母公司决定。母公司拥有子公司,除了极少数通过协议控制外,基本通过投资实现。虽然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母公司与子公司名义上生产和经营等各方面各自享有自主的权利,但事实上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 126人看过2024-01-24
    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长、执行董事肯定是股东,但经理却不一定是股东。因为经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也有董事担任经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
  • 123人看过2024-01-24

    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区别如下:

    1、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公司经营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2、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

    3、两种权益的偿还期限不同

    因此,股东权利和股东权益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在进行区分时应当注意二者区别以免产生误解。

  • 123人看过2024-01-24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董事长、执行董事肯定是股东,但经理却不一定是股东。因为经理通常是由董事会聘任的,也有董事担任经理的。所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是必须为股东。
  • 107人看过2024-01-24

    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依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有遗嘱或其他约定的除外。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10人看过2024-01-24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 109人看过2024-01-24

    公司股权赠与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该方案应当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会批准。

    (2)签订股份赠与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出让股份的股东(而不是公司或董事会)和受赠人员,但是最好把公司也列为当事人。

    (3)合同中应当明确获得赠与股份的条件,受赠人员承诺符合条件、不存在欺诈。

    (4)合同中应当明确对受赠人员在职时间、行使表决权和盈利分配权、再转让股份的限制,以及剥夺其受赠股份的条件等。

    (5)合同中应当明确股权过户的条件和时间。在符合过户条件之前可以由出让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的第三方代持股份。

    (6)合同签订完毕后应由股东会做出同意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

    (7)公司应当与受赠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8)最好委托法律专业人员起草或审查相关合同文本。

  • 108人看过2024-01-24

    不可以。公司资产的买卖由股东决定,因为股东是产权所有者。如果没有股东会决议进行的资产买卖,没有法律效力,购买方会“钱财两空”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4人看过2024-01-24
    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107人看过2024-01-24
    (一)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要求

    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者出资的资格。

    (二)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

    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依法存续。若存续过程存在问题,最终可能会导致发行人存在的合法性的动摇。

    (三)发起人或股东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况如下:

    (1)自然人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出资的情形:

    1、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2、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县级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3、国有企业领导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4、公务员。

    (2)法人不适用担任上市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的情形:

    1、国家机关原则上禁止投资设立公司成为股东。

    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如高校、图书馆)一般禁止兴办企业(具体按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3、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兴办企业。

    说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法人都具备投资兴办企业的资格(其特点是: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

    4、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非法人组织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出资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对其他行业投资涉及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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