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区别如下:
1、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在公司经营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2、股东权益和债权人权益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
3、两种权益的偿还期限不同
因此,股东权利和股东权益两者是不同的概念在进行区分时应当注意二者区别以免产生误解。
股东死亡后股权继承
股东死亡后其股权依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有遗嘱或其他约定的除外。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股权赠与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1)该方案应当由董事会提出并经股东会批准。
(2)签订股份赠与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出让股份的股东(而不是公司或董事会)和受赠人员,但是最好把公司也列为当事人。
(3)合同中应当明确获得赠与股份的条件,受赠人员承诺符合条件、不存在欺诈。
(4)合同中应当明确对受赠人员在职时间、行使表决权和盈利分配权、再转让股份的限制,以及剥夺其受赠股份的条件等。
(5)合同中应当明确股权过户的条件和时间。在符合过户条件之前可以由出让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的第三方代持股份。
(6)合同签订完毕后应由股东会做出同意股权转让、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议。
(7)公司应当与受赠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8)最好委托法律专业人员起草或审查相关合同文本。
不可以。公司资产的买卖由股东决定,因为股东是产权所有者。如果没有股东会决议进行的资产买卖,没有法律效力,购买方会“钱财两空”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者出资的资格。
(二)发起人或股东是否依法存续
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依法存续。若存续过程存在问题,最终可能会导致发行人存在的合法性的动摇。
(三)发起人或股东是否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况如下:
(1)自然人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出资的情形:
1、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2、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县级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上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的退休干部。
3、国有企业领导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4、公务员。
(2)法人不适用担任上市公司发起人或股东出资的情形:
1、国家机关原则上禁止投资设立公司成为股东。
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如高校、图书馆)一般禁止兴办企业(具体按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
3、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兴办企业。
说明: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法人都具备投资兴办企业的资格(其特点是: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执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
4、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非法人组织不适宜担任上市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出资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对其他行业投资涉及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