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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人看过2024-01-24
    股东未实缴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 106人看过2024-01-24

    一、股东的权利

    1.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

    2.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3.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索赔权。

    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5.收益权。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资产。

    6.强制解散公司的请求权。

    7.优先权。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8.知情质询权。

    9.决策表决权。

    10.股东代表诉讼权。

    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7人看过2024-01-24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或股东会)决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根据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行使职责。法定代表人对股东(或股东会)承担责任和享有权利。因此,非股东法定代表人应与股东(股东会)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没有签订聘用合同,则存在很大风险。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但一个法人可以同时担任多个公司的法人。
  • 108人看过2024-01-24
    非法定代表人若要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必须有公司的明确授权。在无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授权非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有效;超越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签订的合同无效,授权人追认的除外,但是越权或授权终止后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111人看过2024-01-24

    持有百分之十股权的股东有权:召开临时股东会和解散公司;提临时提案;提股东代表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零二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 107人看过2024-01-24
    首先,均必须经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该审批行为是我国法律赋予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权利。

    其次,股东身份应当由公司的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确认。

    第三,股东享有知情权,在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 105人看过2024-01-24

    公司债务股东一般不需要承担。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14人看过2024-01-24

    1.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分取红利的权利,

    4.剩余财产分配权,

    5.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增资优先认购权,

    7.转让出资权,

    8.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权,

    9.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

    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等身份性质的权利主要依据股东资格取得和享有,与实际出资无关。但是与股东投资行为相关的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认购权直接涉及公司的财产权,需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虽然名义上取得了股东资格,但由于其没有实施真实的投资行为,不仅没有使公司以其资本进行经营产生利润,也没有以其投资承担公司经营风险。因此,基于公平原则,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不能享有上述按出资比例确定的各项股东权利。在没有补足应缴出资款之前,应当对其相应的股东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认购权加以限制。

  • 112人看过2024-01-24

    法人有权保管公章,但法人应当对公章所使用的情形承担责任,并且公章的管理应当依据公司内部管理办法执行。我国《民法典》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 106人看过2024-01-24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红利的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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