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收购的流程
1、签署收购意向书,确定收购意向。
收购股权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最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这个意向书必须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足够的防范。
2、收购方做出收购决议。
在收购基本意向达成后,双方必须为收购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购方如果为公司,需要就股权收购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如果收购的权限由公司董事会行使,那么应由董事会形式收购决议,决议是公司作为收购方开展收购行为的基础文件。如果收购方为个人,由个人直接做出意思表示即可。
3、目标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其它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必须经过公司持表决权股东过半数同意,其它股东对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要顺利完成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东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明确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股东会决亦是收购和约的基础文件。
4、对目标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明确要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
尽职调查是律师开展非诉业务的一个基本环节,也是律师的基本素质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律师必须本着勤勉、谨慎之原则,对被调查对象做全方位、详细的了解,必要情况下可聘请相关会计机构予以协助调查。尽职调查所形成的最终报告将成为收购方签定收购和约的最基本的判断,对尽职调查的内容,实践中根据收购的目的做出有侧重点的调查。
5、签订收购协议。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双方就收购问题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收购协议,收购协议的拟订与签署是收购工作中最为核心的环节。收购协议必然要对收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做出统一安排.协议一旦签署,在无须审批生效的情况,协议立即生效并对双方产生拘束,同时协议亦是双方权利义务及后续纠纷解决的最根本性文件。因此下列条款是必不可少的:
(1)收购对象的基本情况阐述;
(2)双方的就本次收购的承诺;
(3)收购标底;
(4)收购期限、方式及价款支付;
(5)收购前债权债务的披露、被收购方涉及抵押、担保、诉讼、仲裁的披露及违反相关义务股东的担保责任;
(6)收购前债权债务的安排及承诺;
(7)保密条款;
(8)违责任;
(9)争议解决。
6、后续变更手续办理
1、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2、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股权赠与是怎样的
股权属于无形资产,如果要赠与股权的,需要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和其他赠与合同一样,作为实践合同,需要实施赠与行为合同才能生效。有偿股权转让无疑应属于股权转让的主流形态。但无偿的股权转让同样是股东行使股权处分的一种方式。股东完全可以通过赠与的方式转让其股权。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通过履行出资义务而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履行出资义务,而获得的股东资格,进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在《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多用股权,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多用股份。
股权财产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股权人身权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常见的股权收购的方式:
1、一家公司以本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权。
例如,甲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作为对价,收购乙公司持有M公司60%的股权。如果甲公司股权总额20%的公允价值与M公司股权60%的公允价值相等,则无需支付补价,反之,则需支付补价。股权收购后,乙公司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甲公司持有M公司60%的股权。如果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补价,则该补价称为非股权支付额。
如果站在乙公司的角度看,可以理解为乙公司以其控股企业M公司60%的股权对甲公司投资(增资扩股),如果乙公司同时向甲公司支付了部分现金,则现金支付额一并计入乙公司的投资成本。
2、一家公司以其控股公司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收购另一家公司的股权。
例如,甲公司以其持有M公司55%的股权作为对价,收购乙公司持有的N公司60%的股权。这种股权收购方式也被称为股权置换。
从股权收购的定义来看,收购股权必须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即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收购后,投资方将成为被收购企业的第一大股东。如果不能对被收购企业实施控制,则不能作为股权收购重组对待,而是一般的股权购买业务。对于支付对价的方式,没有特别要求,可以是非股权支付额,也可以是股权支付额,或者是两者组合,但只有以本公司或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才能作为股权支付额对待。如果以持有的非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对价,则属于非股权支付额。
股东作为公司出资者,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权利的实现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是,由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集中在董事长手中,而董事长往往是大股东的代表,这就意味着话语权实际掌握在大股东手中。
2、表决权
3、分红权
4、转让权
股东权利和义务分别是:
1、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的义务;
2、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查阅、复制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