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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1人看过2024-01-24

    分公司的股权可不可以质押: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以分公司一般是不具有股权的,不能进行股权质押。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157人看过2024-01-24
    股权质押期间还可以买卖。但必须经当事人协商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股权,可以依法进行出质,且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 341人看过2024-01-24

    不能。

    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

    由此可以看出,股权冻结后,股权转让、股息红利的收取、股权质押等股东权利被限制。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股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其他目的,在股权冻结期间依然会转让其还处于冻结状态的股权。

    股权冻结期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当然无效,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股权转让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尽管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人合性和资合性上的差别,法律对二者的股权转让限制严格程度不同,但在立法和实践中股权转让仍需充分注重股东的个人意愿。股权冻结的目的也主要在于防止股权价值被恶意减损,保护债权人对财产权利的追索权。只要能够确保股权冻结的目的能够实现,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不应一概否定。

  • 117人看过2024-01-24

    第一,采用书面协议明确显明股东和隐名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书面协议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在诉讼中,书面协议是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

    第二,争取与其他股东以及公司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只在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满足“与其他股东达成设立公司或继续经营公司的合意”的实质要件。因此,仅有隐名投资者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通常不能产生确认隐名投资者享有股权的法律效果。隐名投资者应当争取同项目公司及其他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对股权代持的知悉和同意,使公司内部各当事人均认可隐名投资人的实际股东地位。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具体体现,也能够在更大程度上保护隐名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充分行使股东权利。隐名投资者在进行出资并设立公司后,应当积极参加公司经营管理,委派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这样做不仅可以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预防可能发生的风险,而且一旦发生诉讼,隐名投资者可据此主张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从而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地位和判决。

    第四,关注显名股东持股情况,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隐名投资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其时刻受显名股东的制约。因此,必须时刻关注显名股东的资产和纠纷状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持对显名股东一定程度的控制力。要注意防止显名股东违反协议将股权转让或作其他处分,或因他自身原因导致股权被法院冻结甚至执行。在商业条件允许时,应及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尽快消除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风险。

  • 118人看过2024-01-2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在新增资本时,原有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和基础为应限于同一公司的股东,即合营他方,不是同一公司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的标的物应当是中外合作合营企业的股份;限制性条件是同等条件,即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应当同等。

  • 116人看过2024-01-24

    其一,股权必须以有效股票来体现,非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股权显然不可能善意取得;

    其二,转让人应该是无权利人,甚至包括股票盗窃者、股票拾得者;

    其三,需依转让而取得;

    其四,需具备转让方法,即股票转让本身应合法进行,并必须向受让人交付股票;

    其五,受让人主观上应为善意,且不应有重大过失,即受让人对转让人为无权利人应为不知,且尽到了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 151人看过2024-01-24

    一、股权收购注意事项:

    1、股权收购要注意避免关联交易;

    2、股权收购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且应当事先查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等;

    3、股权收购的其他法定注意事项。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74人看过2024-01-24

    权收购注意事项:

    一、股权收购要注意避免关联交易;

    二、股权收购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且应当事先查明,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等;

    三、股权收购的其他法定注意事项。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44人看过2024-01-24

    一、股权质押后,如果债务人不偿还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所以股权质押后债务人不还款,法院可以强制拍卖股权。

    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 120人看过2024-01-24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权虽可质押,但应受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向本公司的出资为自己对本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我国法律绝对禁止股东或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权质押给本公司。如我国《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者不得将其股权质押给本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向该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设质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则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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