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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人看过2024-01-24

    公司债权转让的对内的效力:

    一、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二、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三、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 114人看过2024-01-24

    一、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针对目标公司应该查清的事项有:

    1、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负债状况、欠税情况、或有负债等情况。

    2、目标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要注意章程中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般情况下受让方应当与出让方共同聘请专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对目标公司的法律状况、财务状况、重要资产等事项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报告作为股权转让合同附件。

    二、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

    1、《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应当约定两项特有条款。其一,生效条件附款:本意向书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第71条规定的条件)本次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并符合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条件后生效;其二,出让方的通知义务:本意向书签订后一定时间内出让方应当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2、转让价格的确定。目前实践中常用的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有:第一,直接以出让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出资额为转让价格;第二,以审计、评估的目标公司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三,以目标公司账面净资产与出让方持股比例的乘积为转让价格;第四,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价交易方式确定转让价格。

    三、出让方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

    出让方应当在意向书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要求他们在一定时间内,(我国《公司法》规定至少30天)就是否同意此次转让、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行表态,并及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四、目标公司其他股东表态

    五、出让方与受让方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合同》

    六、办理公司股东名册变更和工商登记变更

  • 176人看过2024-01-24

    股东转让股权后是否还应承担出资义务

    1、股东转让股权后还应承担出资义务。若是转让人没有告知受让人,未实缴出资,则受让人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追究转让人的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如实出资是基本的义务。

    2、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3、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和规范双方的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4、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 131人看过2024-01-24

    一、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3的下限,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二、按照法律,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因此,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也不符合法定条件。

    三、《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李某的通知中写的是讨论解决公司目前亏损问题,而会议议程又增加了讨论改选公司监事2人的任务,与通知规定不符。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计算表决权应依照持有股份,而不是依照人数。本案中解散公司的决议未得到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多数同意,因而是无效的。

    四、更为重要的是,该通知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严重损害了小股东平等权、知情权和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等合法权益。

  • 204人看过2024-01-24

    我国明确规定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而上个世纪90年代由于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很多,通工会和职工持股会代持股份的现象很普通。因此,该类问题在IPO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很普遍的。一般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就可以解决该问题,然后一般情况下职工持股会注销而工会不再承担股东的角色;当然,如果股东人数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直接显化量化至个人也没有问题。而具体到法律程序方面,我们可以总结以下几个方面:

    (1)详细介绍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的形成背景和过程;

    (2)由当地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撤销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

    (3)召开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就处理方案进行表决;

    (4)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或其他处理协议;

    (5)取得当地体改办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批复;

    (6)股权受让方支付股权对价然后按照持股比例分配给职工,定价依据一般为每股净资产。

  • 115人看过2024-01-24

    隐名股东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但该隐名股东其实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虽然他不具有股东资格,但显名股东却受其控制和支配。依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自身登记于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时,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同的。

    但是,若显名股东违反了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能够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

    同时,在股权转让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主体在转让时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

    (一)我国的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二)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 118人看过2024-01-24

    一、基本问题

    1、涉及的税种及计算方式

    2、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3、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二、尽职调查关注的个税事项

    1、股权转让收入的公允性股权转让收入不仅是合同上标明的转让价格,其他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益也要一并计算征税。

    2、股权转让原值的确认依据股权原值的确定根据取得股权的方式不同,分别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确定:

    3、涉及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核定若不属于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

    4、纳税人变更或收回转让股权的情况。

  • 174人看过2024-01-24

    股权置换是指目的通常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或合作伙伴,并且不涉及控股权的变更,实现公司控股股东与战略伙伴之间的交叉持股,以建立利益关联。

    交叉持股通常是母子公司之间互相持有绝对控股权或相对控股权,使母子公司可以相互控制运作,其产生的原因是母公司增资扩股时,子公司收购母公司新增股份。

  • 124人看过2024-01-24
    公司清算时,股东未如实出资的,如果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25人看过2024-01-24

    一、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较多,绝大多数并不直接管理公司,而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能便捷而快速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实际上是对高管人员的控制)。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账簿查阅权

    账簿查阅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会计账薄、会计书类和有关记录进行阅览的权利。公司法第34条第二款详细

    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并未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予以规定。但是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

    三、公司决议查阅权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是公司决策、管理和执行、监督的组织机构,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来了解公司的日常运营情况,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原公司法第32条和第110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而没有提及其他公司决议。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询问权

    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想了解上述文件中没有说明的问题时,股东应当有权就相关的问题向董事及相关经营人员进行询问。我国公司法第98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而旧公司法没有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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