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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1人看过2024-01-24

    股东退出公司方式有:

    一、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

    二、有限公司通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减资,将股东的出资除去;

    三、当有限公司股东遇到公司连续五年不分利润、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情况时,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因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118人看过2024-01-24

    公司出现损失时,股东承担的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不承担连带的责任,除了有虚假或者抽逃出资行为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15人看过2024-01-24

    一、对公司的责任——补足出资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虚假出资股东应当向公司补交相应的出资及法定利息。因虚假出资行为给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对其他股东的责任——对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该款适用于公司股东间签订了设立协议的情形,而无论各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纠纷发生在公司设立期间还是公司成功设立之后,只要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的约定缴纳出资,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均可对违约股东提起违约之诉。

    三、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虚假出资股东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对违法股东的虚假出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在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下,不仅虚假出资股东本身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发起人或股东也会面临承担民事责任的风险。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 289人看过2024-01-24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56人看过2024-01-24

    股东知情权诉讼判决,指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后,法院支持股东的知情权诉请,判决公司履行一定行为的执行。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所以由此可知,股东查阅的不仅仅局限于会计账簿,据已做账的原始会计凭证也纳入了查阅范围之内。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六条即规定的是在材料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或者公司建立的相关档案材料虚假或者丢失,人民法院可以依股东的诉求依法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建立并提供相关材料给股东查阅。但如果公司不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的条件,则公司的相关人员需要另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330人看过2024-01-24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

    一、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可以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虽然不是公司股东;

    二、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或相对多数股份的股东,可能是个人或公司。

    如果老板直接持有股份,老板既是控股股东又是实际控制人,如果老板通过底层公司持有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底层公司是控股股东,老板是实际控制人。

  • 983人看过2024-01-24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解散公司、破产清算等。不同的方式有不同的特点。

    一、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

    二、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三、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四、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导致的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五、破产清算退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

  • 136人看过2024-01-24

    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该责任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107人看过2024-01-24
    公司欠债,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追究法人个人财产抵债的,法人如果是公司股东的话,以其个人出资额或认缴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如果一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的债务一般是由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要是公司股东、高管等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其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则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 107人看过2024-01-24

    一、股权转让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况

    法律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况之一。上述三种情况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况。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况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

    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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