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股东转让股权,公司其他均不变,那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就不涉及员工赔偿或者补偿问题。也就是说股权转让与赔偿补偿没有必然联系。只有股权转让导致员工被解雇等问题发生,直接使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考虑补偿赔偿问题。
股权转让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合同连续计算,劳动者不能以此事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股权转让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此时可以要求公司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如果股东已经已不具备公司股东资格,但是公司侵害其权益的,仍然是可以起诉公司的。
购买原始股时要注意以下几点内容:
第一,购股者要了解承销商是否有授权经销该原始股的资格。
第二,购股者要了解发售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
第三,购股者要看发行股票的用途。
第四,购股者要看发售股票企业负债的额度。
第五,购股者要看溢价发售的比例。
第六,购股者要看预测分红的股利。
自然人独资公司一般不可以增加股东,需要变更企业性质,重新办理为合伙企业。自然人独资公司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的经营实体。投资人对企业的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
一、公司注销流程和所需的资料
公司注销流程依法组织注销公司的清算,公告终止:依法成立清算组;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清算组权棉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注销必要的材料: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出具的注销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首先,公司增资应当按照何种程序进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会决定。公司增资通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由董事会提出增资议案,然后依照法定程序召集、召开股东会,并就此进行表决。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有更高要求,则以公司章程为准)。
其次,作出何种增资决议才是合法的一般情况下,公司增资应当由股东按照股东的股权比例同比例认购。但是,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若如此,公司的股份将按照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比例重新计算,未增资的股东的股份就会因此被稀释。此外,也可以由同意增资的股东以公平价格(比如公司净资产)收购不愿意增资的股东的股份。但是,对于同意增资的股东而言,如果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其就有增资的义务,不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应当向已足额认缴新增资本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能否剥夺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股权股东的股权因投资而产生,非因法定事由不能任意剥夺。即使某一股东不愿意增资,其股权也不能够被侵夺。其他股东增资了,未增资的股东的股权将因此被稀释,但是,该股东仍有权根据其被稀释后的股权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是:
1.投资人必须是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投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对于部分未履行或部分抽逃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
2.解除股东资格的对象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适用;
3.在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前,公司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限内缴纳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只有在该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时才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
可以变更,不过因为认缴资本是通过公司章程来规定的,所以如果要进行变更,那么就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章程的话,就需要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所以更认缴期限是可以的,不过得通过召开股东会议来变更,否则应当按期缴纳。
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年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股东以认缴股本承担责任,延期缴纳股本给公司或其他单位个人造成的损失由延期缴纳的股东负责赔偿。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股东权平等事实上是指按照股份数额的比例而言平等,并非按股东人数的划一平等。
因为如前所述,每一股东的出资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一致的,股东只能根据其对公司的出资额的比例来具体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所以每一股东实际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取决于其出资比例。但每一股份所代表的权利是平等的,持有较多股份的股东在法律上并不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优越,尽管在事实上持有较多的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比持有较少股份的股东的意志更有可能在公司得到实现,但这种差别是由表决规则决定的,而非由股权差别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