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手续简单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只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根据公司法规定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即可控制、管理整个项目,而土地使用权或项目或在建工程的转让却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过户及建设手续的更名等手续,不仅合同内容复杂,而且手续复杂;
二是费用节省。建设工程项目转让与房地产项目公司收购相比,前者需多交相当于成交金额3%的契税,及大笔的土地增值税,除此之外还有一笔交易手续费,显然通过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方式可以降低开发成本;
三是开发快捷。由于项目公司收购一旦办妥股权转让手续,投资者即可马上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开发建设,对于境外投资者及境内非房地产企业投资者而言,可以以原项目公司的名义继续运作,而无需再另行成立房地产公司。
股权转让过程中股东变化时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从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可以分析是否发生了转移:
①签订股权转让合同→②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③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对以上流程分析如下:
第一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仅仅是合同行为,合同生效或部分履行并不表示股权这一无形财产权发生了实际交付的物权性的变动行为,所以,仅仅有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不能表示股权已经发生了变更。
即使同时具有相关的股东会决议或其他文件,也只能证明其他相关当事人对于股权转让的确认或同意,不能成为股权交付的标准。
第二步:股权法律上的交付行为的标准是在证明权利归属的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上进行记载,以上是股权转让合同得以履行完毕的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企业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表明内部登记过程完成,也意味着股权的交付和相应物权的转移。所以,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上登记之前,即使股权转让双方和其他股东对转让行为均为提出异议,出让方仍然是公司的股东,依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必须承担的义务,只有在章程和股东名册登记之后,受让方才能取得公司股东的身份,并成为股东权利义务的所有人。第二步完成后,股东已经发生了变化,只不过是对外还不具备公示性。
第三步:公司在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行为是为了将公司股权的变动对外进行公示,使公司股权的变更在外部得到确认,以保护债权人或股东的利益。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公司以外的债权人在向公司主张权利时,即使股权转让方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内部登记行为,但仍然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因为股权的内部转让是否完成属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并不当然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债权人也只能以工商机关登记的股东作为其主张权利的对象,此时股东也不得以股权已经转让为由对善意第三人进行对抗。
异议登记不当并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异议登记的申请人提出的异议登记不正确,或者未在十五日内起诉而异议登记失效,或者虽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但被驳回,因此给原登记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原登记权利人向异议登记申请人请求赔偿因异议登记而造成的损害。由此产生的纠纷即为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异议登记旨在对错误登记状态下的事实上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是对真正权利人提供的临时性保护手段,通过不动产登记薄上对该不动产进行特定的记载,暂时降低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以排斥第三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的信赖而受到物权保护,从而达到维护和救济真正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异议登记并不是一种终局的对错误登记的救济,它仅能临时性地提供一种保护,与其更正登记结合形成保护事实上的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制度,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异议登记具有使不动产登记薄上所记载的物权丧失正确性推定的法律效力。
出资瑕疵的股权,可以转让。
瑕疵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1)受让人明知或者应知出资瑕疵而接受转让的。
对于转让人已向受让人如实告知股权存在瑕疵的真实情况,受让人同意受让股权的,双方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2)受让人未告知或受让人不明知是为瑕疵股权的。
瑕疵股权在转让时,出让人未告知受让人股权瑕疵的真实情况,对股权瑕疵情况,受让人不明知或不应当知道时,受让人可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转让合同。
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出资的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但转让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是否办理上述变更登记的影响,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满足当事人约定的附款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认可其效力。理由如下:
1、公司法并没有将登记视为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
2、从股东名册的性质来说,股东名册主要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一方面,公司以名册上为基准确认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将产生免责的效力,另一方面,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资格的充分表面证据,股东据此可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转让股权的目的是使他人取得股东权,有无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是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对作为原因行为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受让人因他方原因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受让方有权要求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从工商登记的功能来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它仅具有对社会公众的证权功能,其主要是调整公司、股东与第三人间的关系。况且依公司法的规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在股东已变更后由公司而非转让人负责办理,由此可以看出,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仅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而且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取得。对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一方有权要求公司补办,但不能要求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
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的总称,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