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重大分歧案件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列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二)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三)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四)公司减资;
(五)公司分立;
(六)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股东借款给公司是合法的,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其本身并没有任何财产。其所有财产的形成都是由股东向公司投资形成的。在股东将全部注册资本都缴纳完毕后,可以向公司借出款项。公司从股东借款之后,应当计入会计账簿。股东与公司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才会受到法律保护。“合法”是指借款程序、借款内容、借款用途、债权债务关系合法等等。
公司破产投资人的钱只要公司破产清算,清偿债务后,仍有财产剩余的,投资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投资;要是公司破产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就无法收回投资了。
破产企业资产用于清偿债务的顺序如下: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互负债务,抵消债务人财产;
2.担保债权;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如有剩余资产,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可以的。
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但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
3、以受让股权的方式成为股东,应当签订合法有效股权转让协议。
因此,想要成为公司股东只要满足山上述条件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