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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人看过2024-01-25

    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哪些

    股权转让注意事项有:

    1.向第三人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给第三人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等。

  • 108人看过2024-01-25
    公司一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解除股东的股东身份的。
    只有当股东在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才能解除股东的股东身份。
  • 108人看过2024-01-25

    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

    1.转让给公司的股东的,只需要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转让协议即可;

    2.是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的,要经过半数的股东同意;或者由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6人看过2024-01-25

    1、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4、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5、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07人看过2024-01-25
    公司一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解除股东的股东身份的。
    只有当股东在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才能解除股东的股东身份。
  • 108人看过2024-01-25

    股权退出的5种方式

    1.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转让股权;

    2.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3.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回购股权;

    4.依法解散公司;

    5.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破产清算。

  • 105人看过2024-01-25
    公司一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随意解除股东的股东身份的。
    只有当股东在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才能解除股东的股东身份。
  • 103人看过2024-01-25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3、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105人看过2024-01-25

    股东退出股权怎么分配

    股东退出股权的分配方式如下:

    1.股权转让。将其持有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这种情况下,股份没有增加也没有减少;

    2.可以在公司其他股东自愿同意的情况下平均分担买入其股份;

    3.如果是减资退股的,股权减少,不需要进行分配。

    这里提醒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09人看过2024-01-25

    股权质押是否可以约定自动解除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民法典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权人行使质权只有在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物的应尽对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股权质押有期限,在工商登记的质押期限应当和主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一致。在债务履行期限到来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偿还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达成协议,改变财产所有权,但是在设定质权时不得约定如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则质物所有权归债权人。

    因此,根据债务人在股权质押到期后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决定是否改变财产的所有权,或将股权归还债务人,双方在拟定股权质押合同时,应该就股权质押到期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如到期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了债务,则可约定股权质押的自动解除。若无法仍然无法偿还债务,则债权人有权对于质押物进行变卖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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