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所需资料:
1、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总公司公章)
2、总公司的章程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3、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4、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5、总公司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6、总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7、总公司关于成立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加盖总公司公章和股东私章)
8、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照片。
9、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10、分公司办公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复印件。
11、分公司独立核算的证明资料,总公司给分公司的资金证明。
1、公司进行清算时,剩余的库存一般是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等方式变现,变现后清偿公司债务,有剩余的由股东进行分配。
2、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一是公司解散后,在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后,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
二是如果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院判决解散,债务结清后按照比例分配,如果公司不按照比例分配,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请求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的诉讼。
(一)接管破产企业。包括对破产企业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财务帐册和凭证、重要文件及合同等。
(二)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三)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的债务或交付的财产。
(四)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
(五)对破产企业财务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破产债权进行清理,审核债权人申报的债权。
(七)对破产企业对外债权进行清理,并依法追讨破产企业对外债权及外在财产。
(八)根据需要,要求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请法院批准执行。
(十)、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通过清算组由该财产的权利人取回。
(十一)在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务后,收回破产企业的担保物。
公司破产后,股东一般是不需要坐牢的,公司以股东的出资承担有限的责任,但公司股东有恶意隐藏公司资产的,就有可能造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3、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4、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股东死亡不是公司解散的情形,所以不能解散公司,股东死亡后,一般由继承人继承股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