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要履行;
1.个人转让股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由付款方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7号:第十九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所以自然人转让股权的,由付款方扣缴个人所得税。付款方与被投资企业不在一处的,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2.境内企业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所以境内企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所得并入生产经营所得,在机构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境外企业转让股权
境外企业转让股权取得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1、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但是需要及时通知共有人。如果是个人债务需要执行的,则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依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的诉讼费用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的,而股东代表诉讼原告败诉的,由公司承担诉讼费,被告败诉的,由被告承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司向他人借钱借条书写规范如下:
1、应写清楚借款公司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最好能附上公司的工商注册代码;2、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2、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等约定;
5、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6、应有借款公司盖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7、如数额较大也应注明借款用途,或交付款记录。
1、资产
资产,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不形成资产。
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库存商品等。
2、负债
负债,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指企业在现行条件下已承担的义务。
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交税费等。
3、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又称为股东权益,所有者权益的来源。
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等。
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后,合同不因公司名称或者公司股东变更而失效,所以变更公司名称和股东后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公司法》对股东表决权的规定有可以按照出资比例以及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做出另外的规定。大部分决议只需要普通表决,但是公司合并、分立等需要进行特别表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可以不设股东会。
《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