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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7人看过2024-01-29
    1、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必须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2、公司经过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并制作认股书。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 135人看过2024-01-29
    1、记名股票,顾名思义,是指股票上记载有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无记名股票,是指股票上未记载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的股票。
    2、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在法律意义上是有区别的:首先,二者在股东权利的行使上是不同的,记名股票只能由股票上记载的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其他人即使合法持有该股票,也不得行使股东权利;而无记名股票,只要是合法持有该股票的人,均可以行使股东权利。
    3、二者在转让方式上是不同的。无记名股票的转让,以实际交付为要件,只要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就发生转让的法律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按照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一般都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程序,如要求采取股票背书的形式进行转让,或者要求签署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等。
    4、在具体的股东权利行使上,二者也是有所不同的。对于记名股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或者进行分红等事项,只需要直接通知股东就可以了;而对于无记名股票,则需要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通知。
  • 135人看过2024-01-29
    1、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的认股书。
    2、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 141人看过2024-01-29
    1、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2、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3、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4、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 468人看过2024-01-29
    公司发行股票规定如下:
    1、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有一种,同股同权;
    3、向公众发行的部分不低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员工认购的股本不得超过拟向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酌情降低向公众发行的部分比例,但最低不低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10%;
    4、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5、近三年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6、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43人看过2024-01-29
    1、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
    2、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56人看过2024-01-29
    股票和债券都是一种投资手段,两者的区别如下:第一,两者风险程度不同,股票风险较大,股东获取的红利和股息是不确定的,而债券风险较小,可以收回本金和利息;第二,两者的收益不同,股票的收益由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决定,波动较大,债券的收益与公司是否盈利无关。此外,股票代表的是股东权,而债券代表的是债权。
  • 194人看过2024-01-29
    表决权是按股东出资额享有权益来的,是按股东出资比例这个算表决权,表决权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支配权力与其对公司投资额的多少成正比。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如果章程没有另外约定的话,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是一股一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 136人看过2024-01-29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子公司先到分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提交材料如下:
    1、公司法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
    3、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关于成立分公司)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分公司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发票复印件 ;
    5、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总公司拨款证明
    7、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 163人看过2024-01-29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的出资实行认缴制度,公司成立后股东在成立前未足额出资的,可以在公司成立后补足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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