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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51人看过2024-01-25
    (一)出资违约责任
    从各国公司立法看,对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追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主要有:
    1、追缴出资。即公司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追缴,股东如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有权请求强制履行。
    2、催告失权。又称失权程序,是指公司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即丧失其股东权利,其所认购的股份可另行募集。
    3、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应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由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而导致公司不能成立或被撤消、解散的情况下,违约的股东应向其他守约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资本充实责任
    在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法亦规定了资本充实责任,发起人既要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出资责任,又要对公司资本的充实相互承担出资担保责任,通过在公司发起人之间建立起一种相互督促、相互约束的出资担保关系,达到资本充实的目的。资本充实责任具体可分为:
    1、认购担保责任。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而发行股份的,如果其发行股份未被认购或认购后又取消的,则应由发起人共同认购。
    2、缴纳担保责任。亦称出资担保责任,即股东虽认购股份但未缴纳股款或交付非现金出资标的,应由发起人承担连带缴纳股款或未交付非现金出资财产价额的义务。公司发起人履行缴纳担保责任后,除非公司已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采取了失权程序的救济手段外,其不能因此而取得代为履行部分的股权,而只能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
    3、差额填补责任。在公司成立时,如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时,发起人应对不足的差额部分承担连带填补责任。履行差额填补责任的发起人可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行使求偿权。
  • 131人看过2024-01-25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5)单位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 193人看过2024-01-25
    股东出资的情况直接关系到股东的资格以及享有的权利,包括后续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如果是用货币出资的,要及时足额将货币存入公司开设的账户;如果是以非货币(如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要及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上应当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 381人看过2024-01-25
    通过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话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等,其中关于营业税的缴纳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文件当中,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并且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这种行为是不需要交营业税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由此可见,土地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也是可以用来入股投资的。如果企业以土地入股投资,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一系列税费。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具体到不同的企业,可能相关税率有所不同,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 135人看过2024-01-25
    第一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__、,四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有限责任公司(暂定,以工商核准为准)(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股东各方_____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_____甲方: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丁方: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暂定,以工商核准及股东商议决定为准)。
    第二条公司地址为:__________(暂定,以工商核准及股东_____商议决定为准)。
    第三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股东商议决定为准)。
    第四条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__________。甲乙丙丁四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一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万元整(大写:_____整)。_____
    第二条各方现金及其他出资方式如下:
    1、甲方:现金出资_______:其他方式出资__________。
    乙方:现金出资_______:其他方式出资__________。
    丙方:现金出资_______:其他方式出资__________。丁方:现金出资_______:_其他方式出资__________。以上现金出资用于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
  • 156人看过2024-01-25
    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会议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
  • 146人看过2024-01-25
    “隐名股东”显名虽然不能直接等同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能直接参照公司法关于股权外部转让的规则,直接认定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但应当制定“隐名股东”显名时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保护公司的人合性。 
    现行《公司法》规定,股东如果需要对外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但不管是《公司法》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隐名股东”显名时,其他股其他股东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进行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民纪要》28.【实际出资人显名的条件】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隐名股东”显名时过半数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公司的人合性的特征,不能轻易让“新的股东”加入公司。尤其在公司的交易对手知道“隐名股东”显名后,可能影响到交易对手的商业判断,造成商业交易风险。
  • 152人看过2024-01-25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解释三》等法律规定,隐名股东要确认公司股权的,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然了,对隐名股东而言,只要已经实际出资的都可以向公司要求确认股权,只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原显名股东同意及协助下,就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名股东了。
  • 144人看过2024-01-25
    对于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首先,如果实质股东与名义股东签订的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实质股东不能投资公司,为了规避该强制性规定而让名义股东作为投资人成立公司,这类协议肯定会认定为无效,实质股东不会享有股东权利,公司也会面临一系列股份变更、减资、退股等法律问题。 
    其次,如果隐名股东并未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且实质股东只是出于某些原因让名义股东出资,但公司绝大多数股东知道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实质股东具有股权,但应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 
    隐名股东(实质股东)如想显名或确认股东资格,必须先到人民法院确认,并且在认定过程中隐名股东必须有共同设立公司或通过受让取得公司股权的相应意思表示。如果隐名关系的双方仅为资金往来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没有成立公司或实际取得股权的意思,那么双方关系的实质应为借款关系,提供资金一方并不能取得公司的股东身份。 
    再次,隐名股东身份的确认需有其他股东认可其股东身份的意思表示。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如果其他股东并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也不同意与其存在共同投资关系,该隐名股东不能被显名确认为公司股东。
  • 215人看过2024-01-25
    股东变更次数不限制。
    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其次,法律并未限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次数。因此,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次数受限于股东(大)会决议更变的次数。只要是合法的股权转让,工商部门审核通过后,都可以进行变更的,不受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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