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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人看过2024-01-25

    股权融资有如下特点:

    1、股权是企业的初始产权,是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也是投资者对企业进行控制和取得利润分配的基础。

    2、股权融资是决定一个企业向外举债的基础。

    3、股权融资形成的所有权资金的分布特点,及股本额的大小和股东分散程度,决定一个企业控制权、监督权和剩余价值索取权的分配结构,反映的是一种产权关系。

  • 109人看过2024-01-25
    不可以。2000年7月6日,民政部民办函[2000]110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中特别规定,'由于职工持股会属于单位内部团体,不应再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各地民政部暂不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此前已登记的职工持股会在这次社团清理中暂不换发社团法人证书'。据此,职工持股会不具有社团法人的主体资格,其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缺乏法律依据。2000年12月11日,中国证监会亦在其《复函》中指出:'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 106人看过2024-01-25

    没有出资,股东享有股东权。但是如果股东有出资义务而未按规定出资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109人看过2024-01-25

    股权确认纠纷可以财产保全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权确认纠纷诉讼中,如果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107人看过2024-01-25

    第一:因为并没有哪条证券法明文规定,当上市公司股票退市之后,上市融资的钱,大股东卖股票圈的钱要退回给投资者。

    既然没有证券法规定,这些钱已经在他们口袋了,还想吐出来已经不可能的事,谁会这么傻把钱退回去呢?

    第二:因为上市融资和上市圈钱都已经进入相关人员的口袋了,进了他们的口袋就是他们的钱,这个钱跟股票退不退市没有任何关系。

  • 108人看过2024-01-25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意义上的区别: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和法定必设机关。由于股东会仅以会议的形式存在,它又是一种非常设机关。董事会:公司的决策机构,一般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进行业务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生产和经营。
  • 111人看过2024-01-2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资本须一次发行,但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分期缴纳,使得公司股东的实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额有时会不一致。在不一致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对会司承担责任范围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而不是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107人看过2024-01-25
    隐名股东没有权利享受股东的权利。
    股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法律属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姓名及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选择隐名出资方式而由他人代持股权的出资人,无权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 110人看过2024-01-25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人不存在股东的说法。

    1、独资企业,即为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借方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2、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 108人看过2024-01-25
    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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